“动态平衡”是处理被告人人权保障和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科学方法。由于实践中,具体案件表现出不同特点,因此,法官应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平衡保障。毫无疑问,当注重被告人人权保障之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被害人权益保障的情况,要坚决杜绝那种境遇悬殊的情况。试想,当被告人“大摇大摆”走出来,被害人却未能有效参与诉讼,也未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或救助之时,这样的案件的社会效果是很难有所期待的,即使法官在这样的案件中是严格执法的,也很难当事人和民众信服。
动态平衡有时段性,在当前情况下,偏重被告人人权保障已成既成事实,此时,加强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是非常必要的,确实“要更加重视”。被害人不仅亲身经历了犯罪的具体损害,而且要经历受到不法侵害后曲折的诉讼程序。这让我们感觉到:被害人真得不容易。如果偏重被告人人权保障,却忽视被害人人权的保护,于法于理都很难说得过去,但这种现象却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着,“这是为什么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诉讼资源的使用应公平分配。刑事诉讼审理的重心集中于被告人身上,似乎纷争的处理只与被告人有关,殊不知权益受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更是亟待关注的焦点。目前,被害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很难能充分陈述意见,也很难使自己陈述的意见影响到诉讼进程。被害人除提其自诉外,其切实参与诉讼并影响法官心证的权利未能在制度中得到呈现。被害人往往很难从被告人最终受到惩罚的裁判中得到实质性的精神或物质上的救济。
中国的事情要结合中国实际“办”,要充分考虑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传统文化的东西未必过时,如邓小平所说,“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向前看”,我们需要重温那些优良传统,要发挥好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在解决现实问题中的作用。在中国,谁犯罪坐牢而不赔偿可以理解,如果谁犯罪不坐牢或被判轻刑又不赔偿或赔偿数额对于被害人系“杯水车薪”之时,老百姓就会感觉到极不公平。这种道德观念,我们不能简单用科学或愚昧来评价,确实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对被害人权益不加以切实保障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往往大于对被告人切实保障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我们不能说,普通老百姓不懂法律,所以才会这么评价。因为提出各种所谓先进主张的社会精英在社会中毕竟只占绝对少数,绝大多数人才是真正与法律有关的人,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务必要考虑社会实际。对于老百姓约定俗成的民间习惯、道德观念和传统文化,决不简单否定。因为我们要知道,许多法律规定就是来自于道德的内容,同时我们也要明白西方国家的陪审团成员并非法律专家和精英,他们都是普通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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