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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权益保障中的“动态平衡”

被害人权益保障中的“动态平衡”


余茂玉


【全文】
  我们的司法制度和政策一度较为重视惩罚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忽如一夜春风来”,一夜之间,程序法学者都开始讲“正当程序”、讲“被告人人权”,似乎人权保障问题只限于被告人。被害人权益甚至一度被完全忽视,尽管学术界近些年来有一些研究,但显然未能引起重视。所以当王院长说“要更加重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之时,可以说,这对于被害人和社会公众而言,是“真正的无与伦比的贴心话”,至此,可以说,吹响了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号角,迎来了推进被害人权益保障的春天,被害人将会真实地感受到司法所带来的温暖。
  动态平衡是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理论路径。从外部来看,是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人权的动态平衡;从内部来看,是被害人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的动态平衡。动态“平衡”是相对于静态“并重”或静态“偏废”而言的,具有灵活性。前者解决的是,被害人权益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以及如何提高关注度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被害人权益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全面保障的问题。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要做到结合中国国情、结合目前制度现状、结合当前司法实际。
  外部的平衡: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和被告人人权的保障
  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要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从当前工作和社会反映看,要更加重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在重视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同时,要依法落实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加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害人和社会都能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应当说,弘扬正当程序精神和被告人人权保障观念的本身没有错,而且近年来推动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进程。但就刑事诉讼而言,被告人人权和被害人权益保障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二者不可“偏废”,那么是否是“并重”的问题呢?在笔者看来,如果从整个社会来看,二者是“并重”的,但任何案件的被告人人权保障和被害人权益保障都是具体而又实际的,因此,二者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是动态平衡的,在工作思路上应当是“统筹兼顾”的。 “偏废”、“并重”都是特定时段的产物,从长远来看,动态平衡、统筹兼顾才是科学的方法,才是符合系统论要求的思路。
  偏重被告人人权保障的观念和做法本身没有错,但错在走得过偏,偏得出现被告人人权获得了有效保障,被害人权益却无人问津,导致“偏废”问题的出现。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被害人在角落里“嘤嘤哭泣”,却无人察觉。注重被告人人权保障的观念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时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那时被害人即使在被告人处无法得到赔偿,也可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弥补。事实上,西方国家之所以高度重视被告人人权保障,似乎对被害人权益保障的讨论并不那么多,这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关系。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种社会发展状态下,我们不能盲目追求与西方一样,过分偏重被告人人权而不管不问被害人权益。如上所云,强调被告人人权保障和被害人权益保障“并重”的观点是不科学也难以实施的,被告人人权和被害人权益都是非常具体的问题,基于不同类型案件的情况,强调二者绝对“并重”的观点难以被接受,反而会导致操作性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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