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债权人
债权人虽然在《破产法》中给予了优先受偿权的保护,然而事实上,一旦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从中受偿的可能性总是极小。传统
公司法中对债权人的保护是通过公司资本监管来实现的,但其作用也很有限,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作为外部人很难发现公司资本被不当削弱或抽离。实践中,大量经营不良的公司破产最后都是债权人为其埋单。所以,债权人的保护在公司治理中是个很值得重视的问题。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有必要将和公司关系密切、有动力且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的债权人纳入公司治理主体,通过事中监督来保障其权利。
在这里,要将应纳入公司治理主体的债权人做一个限定:即仅限于主动债权中的机构资金债权人。被动债权发生具有偶然性、被动性和法定性,且在债的关系形成之前不可能预知和选择与其建立债的关系的公司,更不可能获知该公司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在债的关系形成之后再去获取公司信息为时已晚或成本太高,因此被动债权受侵权法调整即可。相比而言,主动债权人则会有意地、积极地去获取公司信息,而且他们通常以公司、银行、机构投资者等组织体形式存在,拥有具备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的相关专业人才,其专业能力较强。主动债权可以分为资金债权和非资金债权,很显然,资金债权人更有能力且更有动力来参与公司治理。资金债权人又可以分为个人资金交易债权人和机构资金交易债权人(如银行、债券投资基金等),机构资金交易债权人作为专门进行货币资金债权投资的投资机构,持有的债权数额大,且具有获取信息的便利和专业人才优势,因此更有动力和能力参与公司治理,从而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最大化。综上所述,银行和机构投资者作为机构资金交易债权人,是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其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和能力均较强,理应成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
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是随着公司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而且各个利益主体在不同国家不同公司的地位作用又有区别,所以公司治理主体是随着公司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究竟将哪些利益相关者纳入治理主体,将最终取决于具体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博弈所作的选择。日本和德国在职工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且都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效果,值得我们借鉴。笔者认为,将职工和债权人纳入公司治理主体中仅仅是迈出了治理的第一步,如何在股东、经营者、职工、债权人之间分配权力、如何协调其利益冲突方才是治理的重点所在,但介于本文选题所限,对该问题本文不展开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