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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主体研究

  考虑将哪些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治理主体,需要衡量各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利益依存度,必须是相互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方可进入公司治理。只有那些既有参与治理需求又有相应治理能力(既有动力,又有能力)的利益相关者才能有效治理公司,而不致因其介入导致公司治理的低效。笔者认为,除了股东和经营者这两类传统的治理主体外,概括而言可将职工和债权人纳入治理主体范围。
  (一)股东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从公司产生之日起就是公司的治理主体。在此有必要将股东区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加以分别阐述。大股东对公司的依存度最大,当然最有动力治理公司,其资金优势、信息优势也使其有能力治理公司。当然,大股东不仅是公司治理主体,当他的行为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时他同时也就成为了被治理对象。相比之下,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属于弱势群体,其利益往往容易被践踏,其分散性、信息闭塞性使其虽有动力但无能力参与公司治理,故公司法特别设计了累积投票制、股东诉权等制度以保障中小股东有途径参与公司治理、保护自身利益,亦防止公司利益被大股东和经营者侵害。
  (二)经营者
  经营者,包括董事和高管人员,他们受托从事公司经营活动。如前所述,伴随着公司的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事实上支配着公司的运作。经营者的收益和他们在公司中的绩效相挂钩,公司经营好坏直接影响经营者的收益,所以经营者有动力治理好公司,提高公司业绩,增加自身收益。同时,由于经营者实际运作着公司,他掌握着最全面、最真实的信息,而且经营者具有非常专业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治理经验,参与公司治理是他们的强项及职责所在。经营者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无疑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者拥有对公司实际上的控制权,若其滥用控制权则会很轻易地侵害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经营者和大股东一样,他们既是公司治理的主体同时又是被治理对象,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职工
  如前文所述,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在公司中突显出巨大的作用,在技术密集型产业和专业服务行业等领域中甚至远远超过了物质资本的作用。职工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载体,是公司的财富,在公司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的兴起和迅速发展足以证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但人力资源管理中通过各种激励措施赋予职工的参与权并未从法律上给予职工以治理主体资格,仍需法律为其正名。
  职工可分为贡献了专用化投资的职工和一般性投资的职工。前者指其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息息相关,离开他们公司很难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替代者,同时职工离开公司也很难寻找另一家既能贡献同样技能又能取得不低于原水平薪酬的公司。后者指其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关系不大,不论是公司抑或职工个人均可在市场中找到替代者。笔者认为,只有贡献了专用化投资的职工才是该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方可进入公司治理主体范围之内,也只有他们进入治理才是有效率的,双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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