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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主体研究

  三、  传统公司治理理念及其发展
  现代公司刚产生时规模还相对比较小,对社会、人民生活的影响也不如当今公司如此巨大,所以,在公司固有的两对矛盾中,第一对矛盾占据着主要地位,可称之为主要矛盾,公司和社会之间的矛盾并未激化到严重的程度,可称之为次要矛盾。由矛盾的不同地位决定了首要解决的应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问题,而没有触及因控制权滥用而产生的公司对社会的控制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传统公司治理理念以股东利益最大化是符合时代特征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张,其社会影响力日渐增强,公司对社会的控制问题越来越严重,矛盾越来越激化,此时“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是由控制现象所引发的公司对社会利益的损害,而这种损害所涉及的主体已经囊括了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2] 伯尔勒和米恩斯在著述《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通过研究得出结论,由于公司规模的急剧扩张,公司权力的膨胀,公司已经成为美国社会的支配力量,并预测到1950年代,至少有一半的国民财富将控制在美国最大的200家企业的手中。这200家企业正是伯尔勒和米恩斯所谓的现代企业。在这200家企业中,公司管理者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并藉此权力控制着别人的财产。由于公司管理者掌握着巨大的权力,伯尔勒和米恩斯不得不得出结论,现代公司的管理者不仅要对其股东承担责任,而且要对其工人、客户以及国家承担责任。[3] 传统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理念不能解决新时代新背景下公司与社会(广义上的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有人认为最大化股东利益就是最大化了社会利益,然而,大量的事实证明,这一命题是经不住推敲的。美国恶意收购浪潮中,股东是最大的受益者,然而给职工、经营者等和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却是巨大的,甚至引起了以宾夕法尼亚州为首的美国29个州修改公司法的浪潮,以此促使公司治理时不仅仅考虑股东利益,还要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公司治理的观点和方法应当是随着公司的产生和发展而不断演进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旨在完善传统治理理念的思潮,其主张由那些对公司投入专用性资产而这些资产又在公司中处于风险状态的人或集团参与公司治理,通过治理达到一种对公司的过程监督,减轻将来对自身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从产生背景来看,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现代社会和公司发展的产物,是为了解决公司和社会之间的矛盾而对“股东本位”所作的反思和重构。两者间具有密切的历史沿革性和承继性,因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并没有颠覆“股东本位”,而是对股东本位的一种修正,旨在使公司从长远来看更好的发展。本文利益相关者定义采布莱尔的观点:“相关利益者应该被定义为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投入的集团,以及作为既成结果,他们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的状况,因为这些投资是高度专业化于这些企业的,这些集团必然要分担公司的剩余风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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