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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独立地位

  二是实现审判权最大化。审前准备程序使普通民事案件分流,一部分通过和解结束,进入开庭审理的案件相对属于争议较大、无法调解必须经法庭审理才可以解决的案件。
  三是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最大化。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的证据交换、证据开示制度,帮助主审法官最大程度地从双方获取证据资料,能够最大限度地发现或接近案件客观真实,从而为将来法官作出公正裁决奠定基础。
  四是实现诉讼公正的最大化。审前准备程序具有防止两方面诉讼突袭的功能。一方面,通过证据固定、争义焦点固定、举证时限、证据失效、答辩失权等制度可以防止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突袭,另一方面,上述制度也确立了法官的审理范围,防止了法官的诉讼突袭和滥用审判权。
  五是实现诉讼效率的最大化。以民事案件为例,久拖不决造成的损失和对社会公正和正义的侵犯将是巨大的。重视和加强审判准备程序解决纠纷的功能,促使大部分纠纷案件在进入庭审程序之前就得到解决,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把司法的主要资源配置于开庭审判之中,法院更可以集中精力办理大案和疑难复杂案件,作到尽快结案。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由于其本身所固有的可最大限度地提高庭审功效的功能,使诉讼效率由此也得到提高。而诉讼效率的提高,也有且于诉讼公正的实现。
  六是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以较少的经济成本投入获得既定水平的经济收益,或以既定的经济成本投入实现较大的经济收益即是诉讼效益最大化。良好的审前程序的设计,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降低和法院的审判成本的最小化为宗旨,可以实现以国家现有的有限司法资源来满足更多人的司法救济请求的需求。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具体包括:通过举证时限的规定,避免了诉讼拖延,节约了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缩小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将公共成本转化为私人成本,降低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支出;法院协助证据调取,降低了当事人为寻求证据的成本支出,将私人成本转化公共成本;证据交换制度使双方明确争议焦点和攻防武器,进而选择撤诉或和解的途径,使诉讼成本最小化;通过审前会议整理争议焦点,明确庭审范围和内容,使开庭审理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使判决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减少了成本投入,提高了效益。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领域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审前准备程序目的、任务的重新确立,对巩固我们的改革成果,深化改革内涵,实现审前准备程序最佳功能,将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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