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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指导当事人举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或者以种种理由反驳对方当事的主张,都会积极的向法院提供一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防止和避免由于自己不举证而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说百分之百都是经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在众多繁杂的证据中,法院首先要审查的是当事人取证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法院不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将不合法的举证做为定案的根据,必然会导致错误的裁判,因此在指导当事人举证时,必须向当事人交待所取得的证据和取得证据的手段必须合法准确,收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即使与案件的事实有关也不能做为证据使用。在诉讼活动中有的审判人员,只注重审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对证据的索取是否合法,往往容易忽视。例如: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伪证,或是偷来的或者贿赂他人索取的,那么,审判人员就应严格的对该证据的来源进行认真的审查,不能只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不审查证据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再如有的当事人为了索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采取私自录取他人谈话取证,并将此资料交到法院做为证据使用,有的审判人员对这样的视听资料来源不加审查盲目的做为定案的根据,这种做法应该说是错误的。不合法的录音资料即使所录制的谈话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或者可能涉及到双方争议的关键问题,但由于没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个人谈话,其行为手段都是违法的,绝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的伪证,贿赂威胁他人作假证问题,应严格按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视而不见,让这些不法行为干扰审判活动的开展。
  三、正确处理好举证责任分担与举证责任转移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要审理好民事案件,判断作为民事诉讼的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分别要求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一定范围内负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分担。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把举证责任全归结在原告身上,要根据案件事实处理好举证责任分担与举证责任转移问题,指导原告举证,无论原告的诉讼请示是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要求原告都要提供有关的证明 ,在起诉时审判人员应指导当事人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告也应分担举证责任,要求审判人员也要针对案件事实指导被告举证,因被他人指控侵犯了他人民事权益或与他人民事权益发生争执,被告为了证明自己是否有侵权行为应从以下两方面举证。一是被告要针对原告的指控进行反驳,提出有理有据有关联的证据来证明反驳的合理性和原告指控的非法性;二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同一诉讼标的提出反诉,举证证明自己反诉的合法性,要求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举证责任的分担不仅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而且也包括第三人。诉讼主体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也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指导当事人举证时,也要针对第三人对自己所主张的权利或者反驳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与反驳是合理的,否则也同样在诉讼中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出了证据加以证明后,另一方当事人否认这种主张并提出了反诉或反驳,同时也举出了反诉反驳的新证据,这时先举证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反诉和反驳再举证,这就是举证的转移。在改进民事审判方式中尤其要重视加强举证责任分担和举证责任转移问题的指导,举证并非自始自终是一方当事人的事,审判人员在庭审辩论过程中发挥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提高指挥和驾驭法庭举证辩论能力,处理好举证责任的分担与举证责任的转移,在双方当事人举证的互换和转移中,分清是非责任,查清案件事实,为做出公正裁决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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