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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任职资格反思

  由此可见,法官任职资格的规范对完善法官基本素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而影响到法院裁判案件的质量,并最终影响到整个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为了最求司法公正的成功实现,我们对法官的任职资格问题的探讨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3 法官任职资格现状分析
  在本课题进行过程中,本组成员分别采取问卷调查和访谈形式来了解我国法官任职资格现状。调查访谈工作自7月份开始,历时1个半月左右。本次调查面向不同任职年限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调查访谈覆盖了省内的各大城市,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等地,共发放100份问卷,进行数十次的访问。
  本部分内容将从书面规定与实际操作两个角度来反映我国现有法官任职资格的情况,并对此做出相应地分析。
  3.1 关于法官任职年龄问题: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法官最低任职年龄为23周岁。通过问卷调查, 65%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法官法的法官最低任职年龄偏低。其中96%的被调查人员认为应以30—35周岁为宜。
  法官作为各种社会纠纷的中立裁判者,不仅仅是适用法律的工具,在其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常常要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辨明是非,所以作为一名合格法官,就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而一个人的年龄往往就是衡量他阅历深浅的重要标准之一。从调研的结果中可以看到,《法官法》关于法官任职年龄的规定已经在司法实务中引起了不少争议。基于目前情况,将法官的任职年龄规定为23周岁难以保证法官的工作质量。从普遍的社会现状结合我国法院的主要工作内容来看,23岁是一个普通本科学生的毕业年龄,绝大多数的人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经历。而且,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尚未完善,也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一整套法律解决机制,导致平时法官时常要依据现有规范外的具体情况做出裁判,这一点同时也从客观上提高了对法官相关经验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年轻法官的进入不利于法官办案的效率,同时也更容易导致法官公正判决的客观不能,所以在调查中公众对年长法官的倾向就可以理解了。
  3.1.2 关于对办理不同案件的法官任职年龄要求问题,调查数据显示,有75%的被调查人员认为不同法庭的法官任职年龄没必要区别对待,但剩下25%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分设,其中大多人认为刑庭法官任职年龄应该大于民庭和行政庭法官任职年龄,这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刑事庭法官的工作是对公民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刑罚的采用,是对公民权利最严厉的限制,其审判质量会在许多方面产生影响,需要更年长更富经验的法官来担当。此外,通过走访调查,结果发现检察官、法官、律师普通的观点认为法官任职最低年龄为23周岁的要求偏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司法考试等其他条件的限制,一般人真正能够胜任法官这一职位时已经超过二十三周岁,所以有人提出法律规定为23周岁也没有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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