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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研究

  (三)分配项目和次序的规定。对分配制度的创新发展是构建和谐分配的基础和关键,而分配制度的创新发展主要在分配的项目和秩序规定问题上。据调查,在现实中合作经济组织分配制度存在严重缺陷,表现为:分配制度有没有及怎样分配,全由合作组织领导人一人说了算;没有分配制度,只有价格优惠,把价格优惠当成利润返还;利润还只返还部分或者一种交易利润,没有包括成员参与的所有合作社购买、出售等业务产生的收益,存在克扣成员收益现象;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捆绑在一起,不加区分地一次性分配;实行利润返还股金分红,但不支付股息;利润返还和股金分红的比例混乱(利润返还占总收益的比重在0-73%之间);分配比重随意制定等等[9]。在分配项目和秩序的规定方面,我们应充分考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特征和其在化解“三农”问题时的重要载体作用,在灵巧的合作经济组织中精心构建分配项目和秩序。
  第一,从分配项目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的项目应包含公积金、公益金、发展基金、利润返还、股金分红、股息等基本项目,还可以选择设立救济基金、风险基金等项目。
  第二,从分配秩序来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配次序可作如下安排:(1)弥补以前的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2)提取发展基金、风险基金、救济基金;(3)支付劳动分红和出资利息,有优先股的分配给优先股股东利润;(4)成员股金分红或交易量返利;(5)其他成员(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6)成员交易量分配。
  第三,就分配比例而言,一般提取法定公积金比例为10%左右(股份合作制可达15% );法定公益金亦可为10%左右(股份合作制最高可达20% )[10];提取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和救济基金的比例为25% (股份合作制可达20%左右);成员出资或财产应支付的利息或分红应作严格的限制,支付利息的,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的两倍为限。[11]分息总额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50%;超过部分作挂息处理,在以后的会计年度中优先支付,但该年度支付分息总额仍不得超过可分配盈余的50%。
  (四)分配制度的集体选择与契约约定。在商品社会,社会财富由劳动创造,生产资料等只是过去创造的财富,其在新财富中只发生量的转移问题,所以,财富应当完全由劳动者所有才是公正的。因此,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私有权,使任何人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才能消灭资本对劳动剥削而产生的不公正的分配状况,劳动创造的财富才能真正归劳动者所有。[12]在私有权没有消灭的情况下,通过分配制度的集体选择和制度创新,减少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就可能使人们对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减少限制,并认同其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实现分配和谐和公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在遵守民主控制原则、自治与独立原则和“民有、民管、民享”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其分配制度进行集体选择。在集体选择中,有的是对法律规定的遵循,有的是通过新契约的约定,这是集体选择实现的方式问题,我们也应给予足够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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