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根据《监督法》第44条和4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述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面可以很多实质性的作用。但由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由于中国人大尚未‘议会化’,代表也未实现‘职业化’,目前人大及其代表诸多监督权力的实际效果与立法所绘制的蓝图还有不小的距离”[12]。这也是人大在此次问责风暴中失语、缺位的原因。对于目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完善这一制度,不少学者进行了很多研究,囿于本文的旨趣所在,笔者也并不打算对此次人大监督缺位的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不过,根据前面所提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的几种监督方式,笔者拟就人大监督在此次问责风暴中可能发挥作用的方式提出几点建设性的思考。
第一,人大特别是人大常委会可以针对最近发生的一些重特大安全事故组织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比如对于毒奶粉事件,由于其不仅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而且在国际上对我国食品行业的安全和健康性产生不利的影响。有鉴于此,应该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关于国内乳制品行业安全问题的专门调查委员会,对事件中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执法情况、相关官员的渎职、腐败等进行独立全面的调查。该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由其根据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对于山西尾矿溃坝事故,鉴于本省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山西省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省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专门调查委员会。可以说,由立法机关针对特定问题组成调查委员会进行全面的调查,有助于问题从根本上获得解决。遗憾的是,至今中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没有针对任何问题进行专门调查过,尽管全国或各省内重特大事故或问题频发。
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大对行政官员的问责力度。从最近的问责风暴来看,官员的问责都是由各级党委建议人大进行罢免的,人大自身从没主动进行过罢免行为。根据
宪法、《监督法》等法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完全可以提起对相关行政官员的罢免案,决定撤销它任命的相关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