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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转换:从审判到调解

  从调解的法律适用方面,还可以具体地从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来看。法院对协议的确认部分,只是写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之后。法院对当事人协议予以确认的目的是使民事调解书既能体现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又能体现国家干预的原则。具体写法是另起一项,表述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当事人的协议内容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并不违法的,可以表述为:“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这正应了那句著名的法谚:“法不禁止皆自由”。
  四、小结
  西方法学家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居住在这个首都的王侯。 对尚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来说,要建设一个法律帝国,使法官成为法律帝国的王侯,何其任重道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念和表现,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这一进程。法治建设需要法官建立一种职业共同体,而这种共同体的灵魂就是某种范式。司法范式指导法官如何认识事实和法律问题,并选择何种解决纠纷的方法。换言之,范式规定了法官处理纠纷的共同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我们仅从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获得对司法范式的基本认识。限于文章篇幅和学术水平,很多论述有待进一步深入阐述。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更新观念,或者说,改变阻碍历史前进的思想及其概念,从来都是改变现状的一项启蒙事业。 我们还处在这样一个启蒙的时代,还需要继续摆脱不成熟的状态,还需要不断地对历史和现实进行批判的反思和重构。 期待更多的有识之士进入司法范式的研究中来。
  
【注释】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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