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免检标志成为生产企业的荣誉和招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国家免检产品”当成了企业的主要卖点,也成为某些主管部门及其官员腐败的温床。尽管按规定免检资格的获得是不交费的,但在目前这种社会环境下,要获得免检资格,不走走“路子”恐怕还是不太容易,况且有郑筱谀的例子为先。
6、免检制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免检制度的存在对于不是“国家免检产品”的其他合格产品是一种歧视,免检制度可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条件不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产品好不好,一个企业行不行,最终还是要由市场来决定,因为市场自身有优胜劣汰的功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应该参与到企业的市场行为中去,以政府的名义给某一个企业或一种产品“好”或者“坏”的评价,否则就会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国家免检产品”恰恰就是以政府质检部门的名义充当了这样的角色,政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该做的就是要履行好职责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证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性。“三鹿奶粉事件”损害的不光是“国家免检产品”的声誉,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7、免检制度不仅与我国的
产品质量法不衔接,而且制度中赋予政府的权力也与现代法治原则相抵触。我国的
产品质量法赋予了产品质量管理机关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然而,我们遗憾的看到,国家产品质量主管部门通过免检制度的实施将关系国民健康和幸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权下放给企业,是一起又一起严重的产品质量事件发生的罪魁祸首,缺乏良知的企业加上门槛极低的免检制度,不知道这样的事件还要发生多少?
在国家产品免检制度废除之前,面对成千上万的诸如“三鹿奶粉事件”的受害者,我们无法回避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如何方便、快捷、有效地救济受害者?
二、我国现行产品免检制度下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责任主体 尽管出了质量问题的是免检产品,然而生产企业不能以此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因为,在获得了国家产品质量主管表部门的免检产品认证后,企业同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这也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产品质量法所对生产企业要求的法定义务,生产企业通过免检认证后所获得待遇仅限于在3年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而已,但企业自己的质检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因而,生产免检产品的企业是责任的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