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从许崇德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介绍材料得知,我国各界提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背景与欧美有很大不同。1980年9月,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成立了
宪法修改委员会, 准备对“七八
宪法”作全面修改(其结果即“八二
宪法”) 。之后不久,有人去信
宪法修改委员会, 建议在
宪法中要有规定保证
宪法实施的条款; 有人建议设立一个
宪法监督委员会, 专门负责监督
宪法的实施情况, 并有权宣布违宪的政策、法律、法令为无效; 还有人建议, 为维护
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对违宪处理及
宪法的修改(在
宪法中) 应有具体的规定。老一辈宪法学家中, 有人建议组成
宪法委员会监督
宪法的实施; 有人主张设立
宪法法院, 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人主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进行监督; 有人建议设立人民监察院, 从实施
宪法和政治方面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9] ( P575, P580 - 581, P590,P596 - 597)
从以上意见可以看出, 我国社会各界希望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动因, 是克服
宪法虚置、有宪不依的状况。近30年的实践告诉我们, 希望用
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的方式去纠正我国宪法的虚置, 恐怕效果极为有限。我国宪法的最大虚置, 是公民政治权利虚置, 民主制度虚置。解决这个虚置, 主要途径还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护公民权利的主要方式, 是民主制度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