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提供的格式化《个人收入证明》通常包括的内容为:“兹有我单位XX部门职工XX先生/女士目前在我单位已实际工作X年,该同志现(已/未)婚,表现良好,身体健康,固定月收入人民币XX元(大写),其他年收入人民币XX元(大写)。我单位对本证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接下来是经办人签名、单位公章、联系电话及日期,以及银行的收入核实记录(包括电话方式和上门方式、其他方式)、核实情况(属实或不符)、经办人签名、核实日期等项。现实中,银行要求客户到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的场合还有不少,如申领信用卡。例见郭晓明:“银行告单位虚开员工收入,4人办信用卡透支不还,单位否认开过证明”,《京华时报》2007年9月4日A10版。该案说明,银行方面有过度依赖单位开具的个人收入证明的倾向,同时又缺乏识别其真伪(包括是否是由所在单位开具,以及开具的收入金额是否真实)的能力。既然如此,为什么银行还要继续倚赖这种文件呢?值得深思。2007年10月10日,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又委托包银律师事务所,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一举将20多家公司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个人信用卡用户透支的金额由个人所在公司承担,并同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之一的北京中汽亿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以集团客户的形式为8名员工办理了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但这8张卡却透支近34万元人民币,并逾期未还。原告认为该公司有协助员工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胡蓉萍:“争议团办卡‘刷爆’责任,交行起诉20余家公司”,《经济观察报》2007年11月5日第20版。
与此同时,很多银行还提出贷款人的年龄与贷款年限相加不得超过一定年限的要求。这就限制了相当多上了岁数的人士通过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而年龄符合要求的年轻人却往往因工作时间短,工资标准低,无法满足上述月供/收入比,也无法获得银行贷款。2006年3月8日中央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第一时间》栏目报道说,中国农业银行提供了一种“个人住房接力贷款”,允许不满60岁的中老年人在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时将其成年子女列为共同贷款人。所购商品房为子女所有或老人与子女共有。条件是贷款人都有固定工作,收入之和足以承担贷款本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4)第
1、
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