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官方指导思想的转变与儒家思想独尊地位的确立
崇尚“无为”、“清静”“寂寞”的黄老思想,只是汉初特殊历史条件下的权宜之策,并非宜于大一统的政治形态。这主要在于,大一统的政治必须具有大一统的意识形态。
随着汉代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国力的强盛,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加强,汉初所采用的黄老思想已不适应建立大一统国家的需要,而且有学者认为:“汉初黄老思想,主张清静无为,对秦代的严刑酷诛来说,似乎确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但是,它的实质仍然是严酷而毫不放松控制与镇压的‘法治’。它纠正与改变的是秦代对法治的滥用,而其法治的精神与立场则是没有改变的。黄老思想,正如帛书所表明的,本身就是一种法家思想。它对政治、人生、社会、社会秩序,不诉诸于道德说教和宗法情谊;不乞求理性的自觉,而完全求助于漠然无情的暴力和物质手段的奖惩,认为惟有法律、法令、吏治、强力,才是巩固统治,建立社会秩序的可靠手段。汉初统治者在清静无为的宽容面貌下,所严守不失的,正式黄老或法家思想的这个基本精神与立场。因此,‘汉承秦制’,不只是指具体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结构、施政大纲,也包括秦代奉行的法家思想。”这说明,汉初所尊奉的黄老思想仍是法家思想的延续。[37]
秦亡的教训说明,法家只能富国强兵,有助于打天下,却无益于国家的长治久安。黄老思想虽然也讲刑德并用,但如何使国民在尚德的前提下而守法,黄老之学没有理论上的建树。
正是由于上述缺陷,到汉武帝时代,黄老之学开始显得不合时宜,于是便有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的提出。董仲舒把儒学同大一统政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创立了一套精致的政治化神学,将儒学宗教化。由于这一学说迎合了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而被统治者接受,自此以后,中国的统治者、士阶层、广大民众相继接受了儒学。儒学成为社会共同的意识形态,儒家思想作为全民族共同的思想构架参与中国社会生活方式的建构。在儒家思想的积极参与下,西汉中叶以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无不打上儒家的烙印,古老的中国文明因此也进入了儒家文明的阶段。
(3)德礼政刑,综合为治,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驭民的重要手段
中国是世界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不仅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而且在治国方面,也建立了富有民族特色、独树一帜的社会控制模式。为维护社会统治秩序,采用德礼政刑综合为治的模式,可谓是古代中国治国理政驭民的一个独具特色的重要经验。[38]通过对夏、商、周至西汉初期社会控制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总是需要一套硬性的制度化的东西来规范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自然也不例外。前已述及,汉武帝时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中国的大一统社会至此得以完全建立。此后的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为了确保以王权为中心的家天下的统治,除了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维护和巩固王权的措施外,维护社会秩序所运用的社会控制手段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德礼政刑,综合为治。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追溯到西周的周公制礼。礼与刑是西周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周公制礼,强调明德慎罚,把礼的教化功能与刑的强制效果,巧妙地结合起来。礼通过教化“绝恶于未萌,起敬于微渺,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 [39]在礼教的潜移默化中,遵行礼教所要求的一切。刑是礼的必要补充,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礼记·乐记》说:“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又说:“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这是对于综合为治最早的系统阐述,也是统治经验的高度总结,在实践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一直为后世统治者所继承。中国古代开明的统治者,大都一手运用法制的强制力维持国家的统治;一手运用道德教化从精神上纳民于“正轨”,使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各种手段综合并用,共同为治。[40]
在先秦时代,人们并没能将法与德或法与礼的关系处理好,要么重德而轻刑,要么重法而轻礼,二者很难统一起来。战国末期的荀况是一位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家,他认为礼是治国的指导原则,治国必须以礼,只有“隆礼尊贤”的人君才能王天下,所谓“国之命在礼” [41]。在隆礼的同时,他也强调法,认为“法者,治之端也”,“隆礼至法则国有常”。 [42]礼与法都是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工具,治国必须礼法并用。他对儒家所倡导的礼和法家所倡导的法进行批判的同时,又加以积极的修正,是礼与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礼为主统一起来,开礼法合流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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