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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本论

  四
  研究违法行为的成本或代价时,我们更多地关注违法行为的成本或代价的货币表现形式。除了货币形式的成本或代价外,违法行为的成本和代价还可以也应当根据预防、遏止违法行为的需要表现为其他形式,而且即使是以货币形式承担的代价或成本,也有一个货币成本(或代价)的支付方式问题。
  首先,关于违法成本(或代价)的非货币形式。过去我们在针对违法行为的立法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一个认识和实践的误区,那就是一讲成本就是经济内容也只是经济内容,就是货币形式也只是货币形式,表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就是罚款,信奉“一罚就灵”,只讲罚款,不见其他,一罚了之,改不改则不闻不问,其后果就是执法变成了“执罚”,行政执法变成了“罚款”。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就是典型的例子,环境保护执法首要目的是保持环境状况,因此环境执法在很多的时候最重要的并不是罚款,而是对已被违法行为破坏的环境实施旨在“恢复原状”的补救措施,如果违法行为人不能自觉地采取补救措施,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就应当强制其采取这种恢复原状的补救措施并于事后向违法行为人收取费用(即所谓的采取代履行措施),但实际生活中,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通常是罚款了之,其结果款是罚了,污染却依旧没有治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是支付了,但法律的目的(恢复环境状况)却无法实现,这种执法,就背离了执法的宗旨了。其实,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违法行为处罚的非货币形式还是不少的,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训诫、警告、责令具结悔过等,同样,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支付成本时,非货币的形式也是不少的,比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从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这一根本目的出发,设计和实施更多的非货币形式的成本或代价承担方式,有时具有比货币形式更有效的功能。比如对那些有钱支付罚款却不堪忍受自由被剥夺的违法行为人来说,哪怕是很短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代价也远比巨额的罚款更有效果。司法实践中,有人民法院认识到这个问题,曾经创新过一个“刑罚方法”,判令过失放火烧山的农民植树造林,尽管于法律的要求并不周延,却也博得一片好评,就是很有意义的探索。国外曾有报道,法庭对付足球流氓的最好办法就是判令其终身不得涉足球场看球。这种独特的违法成本承担方式可谓捏住了违法行为人的“命门”,不仅彻底消灭了违法行为人继续违法的条件,而且对其他的“足球流氓”也会产生莫大的威慑力量(要知道,对不少“足球流氓”来说,“不看球,勿宁死”,不让他看球,是最致命的处罚)。这一类做法,也值得我们在违法成本非货币形式的制度设计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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