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明代一条鞭法之兴衰——立足于法律实效的分析

  之所以政府对于偷逃赋役的行为治理不力,一个最主要的因素,乃是因为破坏赋役的行为是出自一个强有力的利益共同体,豪民与里胥(也包括部分官员)有着密不可分的利害关系,一方行贿而得以逃避赋役,一方受贿而败坏法律。握有权力的里胥若严格依法办事则无法获得维持家庭生计的条件,权力寻租也是人情之常,对于地方富豪,以较小的代价即可获得大量利益,虽有法律威慑,但逐利的动机仍然强烈,更不必说由于是利益合谋,遭到法律制裁的几率也大为减小,也构成了逃避赋役的激励。
  需要指出的是明代地方官员在税收征管上承担着沉重的财政责任。宣德五年规定:“天下官员三六年考满者俱令赴部给由,所欠税粮,立限追征,九年考满就便铨注,任内钱粮完足,方许给由。”[9] 嘉靖年间再一次重申:“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租税,征解足数,方许给由交代。”[10] 征解税粮成为官员考课的硬指标,直接关系到地方官员的仕途前程。不能完成税收指标的,轻者停俸,重者不予升迁、降职。可以说,税法的败坏直接危及地方官的利益,他们因之成为推动变法的力量。
  三、一条鞭法的内容
  和明中叶以前的税收制度相比,一条鞭法并没有改变税负的总额,或至少目的不在于此。税政改革是一个典型的零和博弈,它仅仅改变了税负征收的方式,并在实际上改变了各个纳税人对税负的承担。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无论赋役都是依据丁粮多少分为不同等则进行征纳,但是这种累进制的税收原则遭到了豪门大户的激烈抵制,由于强豪与税务经办人员的合谋,导致大量本应由富户承担的义务转嫁到贫民小户身上,相当一部分普通纳税人破家失业,最后也严重危及政府的财政基础。因此针对这样的情况,一条鞭法放弃了累进税制,采取了近似于一刀切的比例税制,希图通过矫枉过正的措施,改变豪民逃税、小民不堪重负的状况。
  一条鞭法之前的税法采行累进税,奉行力多者多承担的公平原则,但实行的结果却适得其反,小民往往因不堪重负而逃亡①,国家财政也不敷支用。一条鞭法同样宣称公平原则,不过此一公平已不是彼时富者多出意义上的公平,而是一体均当意义上的公平,也可以认为是较低水平上的公平。原因是从前较高层次上的公平不仅不能实现,且已损及小民最低限度的生存。一条鞭法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制度,它不求从根本上(彻底清丈地亩,整顿黄册,消除舞弊)革除弊端,而谋求一种较为现实和中庸的解决之道,虽然一体均征对于家仅薄田数亩的小民而言远非理想的政策,但是较之被富豪欺逼、胥吏压榨以至倾家荡产的悲惨境地,新的法律环境于大多数人仍是一种现实的改善。至于国家,则希望通过制度上的安排,有限地增加富户承担的实际义务,在贫富之间重新分配义务,使两者的负担维持在各自都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国家财政能够得到稳定的维持。
  一条鞭法最经典的定义见于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10] 但这里描绘的是一条鞭法的理想图景,而在实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一条鞭法的实施在程度上是有明显差异的,但大体精神则是一致的。梁方仲先生曾将一条鞭法的特征归纳为合并编派、合并征收、用银缴纳、官收官解等[11]。各项税粮合并,采用统一的税则;各项差役合并;役归并到田赋中一体征收;赋原则上不再征收实物,役也由原来的力差、银差兼征改为统一纳银;在征收方式上由民收民解改官收官解,纳税人只需要交纳税银,至于田赋运送、差役征募均由官府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