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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合同的成立

  
【注释】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版,第162-163页。 
  吴锦标主编:《合同法原理与适用》,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50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23-824页。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第57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23页。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页。 
  张谷、王爽:“《合同法》:合同和合同书”,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4期,第55-61页。 
  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基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页。 
  郭明瑞:《担保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从《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它实质上就是抵押当事人订立的书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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