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版,第162-163页。
吴锦标主编:《
合同法原理与适用》,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50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
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23-824页。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第57页。
梁慧星主编:《中国
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23页。
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页。
张谷、王爽:“《
合同法》:合同和合同书”,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4期,第55-61页。
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基于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
王胜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页。
郭明瑞:《
担保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
4条规定:“《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从《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它实质上就是抵押当事人订立的书面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