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当代社会法学的法概念简介

  二、当代西方法律社会学的方法论
  为了便于比较,我们首先简单回顾一下在社会法学产生之前的传统实证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然后再简要介绍社会法学提出的各种新的理论研究方法。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社会法学从形式上对传统实证法学的研究方法做出了重大扩展和深入发展,但是仍然没有跳出传统实证法学的思路框架,也没有超越辩证法思维领域;它的思维方式仍然是形而上学的,不仅没有超越主、客二分对立模式。
  1、传统实证法学的研究方法
  这里所说的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在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出现以前被运用于实证法学领域中的其他法学研究方法,一般把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出现以前存在于法学领域中的研究方法归纳为以下几大类(它完全不同于我们从思维方式角度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
  (1)哲理的方法
  这是法学史上最为古老而持续时间又最长的法学研究方法。它主要考察法律制度及其学说的哲学、道德基础和基本原则,并根据自身所确立的理想和目标来评价法律。大家知道,事实上它不仅是实证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是自然法学的研究方法,甚至也是矛盾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所以它具有方法论的普遍性意义。
  (2)历史的方法
  这种方法通过考察法律制度及其学说的起源与发展变化来发现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这是历史主义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也是实证法学的重要分支。
  (3)比较的方法
  这种方法通过对法律体系、制度、结构和概念等因素在不同法系之可比阶段的发展、范围和应用进行比较来考察法律现象。这种研究方法也是通用的研究方法,不过在实证法学体系中,是被认为最客观的科学研究方法之一,它具有基本的方法论意义。
  (4)分析的方法
  这种方法强调考察实在法的渊源、结构、概念和规则,着重从逻辑上分析实在法律的规则体系,所以又被称为逻辑实证方法。这是内在微观的研究方法,局限于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分析,科学性很强,但是目标性不明确,容易把法律单纯化、工具化、机械化。
  2、法律社会学提出的新的研究方法
  (1)功能主义
  功能主义认为,社会整体作为一个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有机地组成的,社会整体为了延续下去就产生了一些基本需要。可以说这是一种简单的整体论,立足于社会系统假说,但是社会系统假说本身是不充分的,不能绝对化。
  (2)现象学
  现象学要求突出人的主观能动性,认为人是有意识的,如思想、感情和行为的意义、目的以及对于存在的认识,所以人不是机械地对外只是刺激(如一条求他如何行为的法律规则)作出反应,人的行为都是有意义的。注意了个体的心理因素。这种现象学和我们认识的现象学法完全不同,需要加以注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