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种比较,我们发现,在那个时代传统意义上的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的思考方式和研究方法都存在严重的不足或者错误,由此而导致的法学家关注的书本中的法律和社会学家关注的现实社会中的非法律行为规则的冲突无法解决,二者也都有各自的科学性和相互的启发性,所以自然就会产生一个新的综合的专业化的法学流派,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社会法学派。这在法学领域是一个重大进步。在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曾把社会法学家与其他学派的法学家相比,指出他们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第一,社会学家注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第二,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们,又有意识地创造它们;认为法律既是由理性所发展了的经验,又是由经验所证明了的理性,法律通过人的智慧和努力是可以改善的,法学的目的就在于促使我们进行这种努力;第三、法学家的职责就在于发现能够促进社会目的,而不在于制裁。传统法学中的分析法学派强调以国家武力作为制裁,历史法学派强调以法律规则背后的民族精神作为力量,哲理法学派则强调法律规则的道德基础。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来自它所保障的社会利益;第四,社会法学家主张法律规则应被认为是达到社会公正结果的指针,而不是固定不变的模式,无论是把制定法看作法的规范,还是把习惯看作法的典范,都不是关键的,关键的是研究如何使法律形式最适合当时当地的法律秩序;第五,社会法学家的哲学基础是多种多样的,他们有的是实用主义者,有的则是各种社会哲理派,激进的经验主义者等等。但他们使用的方法基本都是实用主义,强调要对社会中的法律运行过程进行客观的实证分析,把法律研究建立在通过观察、实验和统计所获得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之上。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显感到,社会法学派吸取了社会学的许多合理要素用之于法学研究领域,并且产生了显著的学术成果。正是这个学派的大发展使西方传统实证法学流派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乃至直接冲击着传统实证法学的统治地位。
(2)学派特点
作为实证法学思想的一个重要分支,社会法学思想有着自己的特点。英国伦敦大学的劳埃德教授将社会法学派的思想理论的主要特点归纳为六个方面,即:不承认法律的独一无二性,法律不过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反对将法律看作是一种封闭的逻辑体系的概念法学;对书本上的规则持怀疑态度,关心研究实际上发生的法律,即“行动中的法律”;拥护相对论,不承认可以发现最终价值学说的自然主义,现实生活是社会地形成的,不存在可以解决许多矛盾的天然指引;应利用各门社会科学的技术以及社会学的知识,以建立更有效的法律科学;关心社会正义,尽管对什么是社会正义以及如何实现的途径各有看法。
通过对社会法学派主要特征的考察,我们认为,社会法学思想将法律概念的扩展,极大丰富了法学思想资源和领域,不仅在手段上发展了法学研究方法,它既关心社会正义,也关注现实的法律制度和法制的实践,可以说在思想的层面上上进一步减小了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思想的冲突、对立,总体而言这是十分有利于促进矛盾法学发展的。但是,因为该学派学说体系并没有直接针对矛盾法学思想而建立和发展,所以也就不可能直接导致矛盾法学体系的发展,只是为我们发展矛盾法学提供了间接的理论支持和实践资源而已。另外,社会法学的极端性体现在:关注行动中的法,和书本中的法不是互相冲突的,而是可以协调的。如果没有书本中的法,怎么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行动中的法?没有法律的概念,法制的基础文明又从何谈起?没有基本的法律思想指导,法律又怎么可能具有相对的权威?最后,从这里我们还可以明显体会到和其他实证法学一样,社会法学也是具有很强的法律技术性,但还普遍缺乏普遍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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