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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毒立法三十年——以立法体系的演进与嬗变为视角

  如何解决现有正在试点减少危害措施与现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这需要政策和立法的调整。例如,美沙酮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就与现行法律之间有冲突。美沙酮本身属于麻醉药品,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提供给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或者提供消毒的注射用具的行为, 实质上是一种帮助他人消费毒品的行为。《刑法》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因此,减少危害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难以具备合法性,甚至有触犯刑法的危险。
  (三)《禁毒法》实施后我国禁毒立法格局的展望
  从2003年起,国家禁毒办就《禁毒法》立项工作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沟通,并起草了《禁毒法》草案提纲。2004年,国家禁毒委员会成立《禁毒法》起草领导小组,成立专门办公室,基本完成草案,开始全面征求意见和修订草案。2006年8月,《禁毒法》第一次审议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作了提请审议《禁毒法(草案)》的说明。9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领导开展了禁毒立法调研工作。《禁毒法》立法过程中,对吸毒行为和吸毒者定性颇有争议,对此,因笔者曾专文论之[3],这里不再赘述。2007年10月24日《禁毒法》第二次审议稿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岁末《禁毒法》第三次审议,并于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有许多制度设置值得专文研究。对未来的展望,要在回顾历史,研究现在的基础上进行。
  1、《禁毒法》值得关注的几处规定
  《禁毒法》将实施多年的“四禁”并举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统一了三大戒毒模式,取消了劳教戒毒,对当前的戒毒模式重新进行了划分,形成了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社区戒毒、戒毒康复场所、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多层次戒毒工作体系,从法律的层面保障戒毒模式沿着科学化的道路前进。
  明确了吸毒行为、吸毒成瘾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不是犯罪。对原来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但实际工作中已经在做的工作进行了确认,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例如,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此规定将避免公安机关从自戒所门前滥抓人)。
  增加了社区戒毒以及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过去监所封闭戒毒有一些副作用,例如,有人在里面结交毒友,学习吸毒方法,戒毒后也难以回归社会。社区康复的制度设计借鉴了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经验,是一大创新,可以把志愿者与社会工作者纳入到禁毒预防教育与戒毒社会工作中来,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戒毒工作。社会力量参与戒毒工作可以进一步提高戒毒的成功率,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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