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
禁毒法》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近十年来,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 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屡禁不止。其次,国内吸毒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并因此导致艾滋病等多种严重传染病的扩散。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社会帮教、强制戒毒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再次,最迫切的问题是,随着我国毒品政策调整,相关立法出现冲突,而现有法律和实践产生矛盾,需要一部较高层次的法律来统一认识,并保证实践中一些做法的合法性。
1.新型毒品的蔓延要求改变以往的管制思路,健全相关立法。1999年以后,我国逐渐形成海洛因、摇头丸及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物交叉滥用的局面,虽然滥用海洛因的仍然是多数,但新型毒品的发展很快。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相关法规明显不够健全。特别是,应对新型毒品的一些实践做法与现行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和《
强制戒毒办法》等法律、法规,吸毒行为和吸毒成瘾的处理是不同的。对吸毒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采用治安处罚,而对吸毒成瘾则采取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措施。但是,为了加大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收戒力度(这当然也是落实“预防为主”的一个措施),2006年6月公安部下发《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收戒吸毒成瘾人员的通知》,要求对初次发现的吸毒人员一律强制戒毒,对戒毒出所后复吸毒品的,一律报送劳动教养。但从法治意义上讲,该《通知》明显是违法的。
再如,实践中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依据是《公安部关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标准的界定问题的请示批复》(公复字〔1998〕3号),要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二是尿检呈阳性。如果无证据证明吸毒,可作纳络酮催瘾医学试验。但这个文件是针对海洛因吸食者而言的,对于新型毒品的处罚,根据近年来的新措施,采取“对群众举报或公安机关发现的娱乐场所内的吸毒人员,经过调查、尿检、核实,确认吸毒后,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责令戒毒。如果是第二次、第三次发现吸毒,像北京市和其他一些地方规定,第二次发现视为吸毒成瘾,送强制戒毒。公安机关第三次发现在娱乐场所内吸毒,视为复吸,送劳教戒毒。”[1]而“据北京市公安局禁毒处处长陈强介绍,由于新型毒品的成瘾性很难判断,所以,只要两次被发现在歌舞厅吸食K粉或摇头丸,就要被送到强制戒毒所进行为期半年的强制戒毒”。[2]也就是说,只要公安部门推定是吸毒的,不管成瘾与否,均予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这种做法,既缺乏相应的合法性,也缺少合理性。
2.“减少危害”措施需要大量的社会立法、行政立法来规范。减少危害,狭义理解是指降低毒品导致的相关疾病特别是HIV/AIDS 的感染和传播,广义理解包括降低由毒品造成的社会和公共卫生危害及其对吸毒者个体身心健康的损害。降低危害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对吸毒者的医学治疗包括戒毒康复治疗和药物美沙酮维持治疗,二是对吸毒者进行行为干预包括改变危险的吸毒方式如发放注射器和性行为方式(例如使用安全套),三是通过教育改变吸毒者对吸毒及其它危险行为的错误认知和态度。
减少危害的提出,基于艾滋病问题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实情。HIV/AIDS监测表明,我国新HIV感染者中约70%是吸毒者。毒品,特别是静脉注射和共用不洁注射器无疑是造成吸毒者感染HIV的最主要和直接的因素。为了有效控制艾滋病的蔓延,外展活动、同伴教育、药物替代治疗、针具项目、提供安全套等对策开始试点。2004年4月7日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在注射吸毒人员中进行的美沙酮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在国家大力推动下,这项工作很快展开。“减少危害”的许多措施,都需要大量的社会立法、行政立法跟进,这方面立法我国尚处在空白。这些都需要顶层的立法(如《
禁毒法》)实施后再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