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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毒立法三十年——以立法体系的演进与嬗变为视角

  (三)禁毒的行政法律
  主要有1986年9月5日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曾于1994年5月12日修改,现已被2005年8月28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替代)对吸毒、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行为都作了行政处罚规定。
  严格管理、禁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毒品法制建设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1984年9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
  1991年9月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毒。
  (四)禁毒的行政法规
  主要有1978年9月13日、1987年11月28日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先后发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分别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的基本立场,限制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再如,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公布《强制戒毒办法》。详细规定了强制戒毒的对象,强制戒毒的主管机关,强制戒毒机构的设置要求,强制戒毒的期限,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戒毒人员的脱瘾办法以及戒毒后的社会帮教措施等等。规定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我国最主要的戒毒方法。
  (五)禁毒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门的规章及文件,主要涉及查缉、处罚、戒毒具体问题方面的规定。
  卫生、医药部门制定的规章、文件,主要规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戒毒医疗制度。较重要的有1995年6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使戒毒工作有法可依,规范了全国的戒毒治疗工作。
  经济贸易部门的规章文件涉及严格管制易制毒化学品方面。1980年代以来,政府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实行严格的管制,不断健全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
  199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家禁毒委员会下发通知,规定把禁毒教育作为国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正式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教学大纲。
  (六)禁毒的“两高”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毒品法律和涉毒案件适用都作出过相关司法文件,其中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居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文件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关于下放毒品犯罪死刑核准权(主要是从1991年至1997年五个授权性的《通知》),因为后来核准权的统一收回,现已全部失效。第二类是关于配合“严打”发布的几个司法文件。第三类是关于涉毒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性文件。第三类数量最多。因为具体量刑问题的司法文件不仅较多而且互相冲突,2000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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