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禁毒立法三十年——以立法体系的演进与嬗变为视角

  这段时期禁毒立法从起步到逐渐完善,进而体系化。禁毒立法的核心是刑法典及特别刑法,辅之以严格的行政处罚与管制。整个立法体系的精神核心是对毒品犯罪进行持续的严打。打击作为毒品政策的关键词,决定了整个禁毒立法是建立在刑法、行政法基础上的。经过近20年的探索,至后期(1998年左右),提出了“三禁(禁吸、禁种、禁贩)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并把打击贩运、减少毒品供应和禁吸戒毒、减少毒品需求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一)严厉禁毒的政策
  国务院1981年8月27日曾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此后,以“禁绝毒品”作为最终目标,对毒品犯罪保持了二十多年的高压政策。从1982年开始,禁毒在“严打”的总体布局下逐步展开。针对毒品犯罪的“严打”曾有两次,一是1989年10月下旬到1990年春节前后进行的除“六害”专项斗争。二是1996年4月到1997年2月全国性的“严打”。
  (二)禁毒的刑事法律
  制定1979年《刑法》时,由于毒品犯罪的数量少,毒品问题并不突出,立法者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迅速扩散的趋势缺乏预见,因此量刑一般较轻。1980年代初期,过境贩毒引发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吸毒人数持续上升,毒品案件不断增多,毒品危害日益严重,禁毒形势日益严峻。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连续以特别刑法的形式对刑法典做了三次补充修订:一是,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提高贩毒罪的最高法定刑至死刑,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贩毒,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二是,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单位犯罪,为惩治以单位名义走私毒品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提高走私毒品的最高法定刑至死刑。明确了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档次。
  从理论和实践上看,以特别刑法应对毒品问题,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不能完全适应禁毒的需要,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一部专门针对毒品的单行法的形式,标志着我国的针对毒品立法进入了一个重要阶段。《决定》以刑法规范为主,也有少量行政法规范。《决定》是1990年代以后打击毒品犯罪的主要法律武器,但其在立法技术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些罪名需及时采取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比较确切的界定,否则司法机关难以适用。有些条款仅规定了行为方式和法定刑,没有直接规定量刑标准。而且,构成犯罪的毒品数量起点标准在各地都不尽相同,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
  我国1997年《刑法》进一步完善并明显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97《刑法》将《决定》中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全部吸收并且明确《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是我国禁毒刑事立法的显著特点之一,修订后的《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1997年以后,我国毒品刑事法律基本稳定下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