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以前的实践相比较,在新的制度安排下,集体议定并执行的对球员流转的限制以及对违约者的联合制裁都明显减少了,但足球界仍将被允许保留一些在其他行业被禁止的制度。这合法吗?
欧洲法院将条约第81条第1款解释为排除了由资方和劳方在有关改进工作条件的集体协商过程中达成的协议。[61]这种协议无论是其产生方法还是内容都不能使其处于欧洲法院所认可的庇护范围之内。集体参与的程度是不连贯的、支离破碎的;而效果不是改善运动员的工作条件。据称,不存在有力的例证来支持做出扩大解释以便赋予该协议以自治权,特别是,对属于条约第39条规定范围内的跨境劳动力流动,施加住所上的限制并不能享受欧洲法院给予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订立的集体合同的特殊待遇。
但这一问题原则上属于欧共体条约规则管辖范围之内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是非法的。体育具有特殊之处,需要得到尊重。根据博斯曼案的判决,以下做法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合法行为:设计一项内部税务制度,将其作为维持一个比在“纯粹”市场条件下能够养活更多俱乐部的体制的一部分,从而能够将财富转移至培养运动员的俱乐部,消除俱乐部间的经济实力差距。这将同维持一个值得信任的竞争性联赛的需要联系起来,这是允许体育界以比其他行业更加干涉主义的方式实行自治权的最具有说服力的普遍原理。[62]与此相似,我们不难发现“转会窗”是可以为欧共体法所接受的,这一特别规则禁止新俱乐部在赛事后期签下新球员并立即派其上场比赛或者禁止一名球员在一特定赛事中为一家以上的俱乐部效力。毫无疑问,这类规则对运动员市场是一个打击并且对运动员流转的模式具有偶然性影响,但通过限制有钱的俱乐部在赛季最关键的冲刺阶段挖走对手的明星运动员的做法,有助于达到保证赛事的可信度的合法目的。列托宁案也体现出司法界对这一模式的接受。[63]既然这些措施构成了欧共体委员会做出的关于转会协议的安排的特征,那么笔者认为,它们为维持体育竞赛平衡和赛事组织统一性这一更宏大任务的实现作出了贡献,因此应该被视作是符合欧共体法的。
对运动员同他们所心仪的俱乐部签约的能力进行限制的集体行为甚至包含了违反尚在有效期内的合同的情形,这同样反映在“妥协”中。比如,在28岁以前,运动员必须遵守至少3年的合同期限,否则将受到竞赛行业组织的处罚。这超出了一般适用的“转会窗”制度,包含了为鼓励对单个合同的遵守而专门设计的集体行动,而不是简单地把问题丢给可适用的国内法。据称,这一有助于稳定俱乐部团队的做法超出了欧洲法院在博斯曼案中所接受的允许范围,即根据“体育活动,特别是足球在共同体内的相当的社会重要性,通过保持一定程度的平等和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来维持俱乐部间的平衡……必须被视为合法”。然而,由此并不能得出这一结论。欧洲法院在博斯曼案判决中的同一句话中还提到,根据体育的重要性,“鼓励聘用和培养青年球员必须被认为是合法的”。[64]在新近达成一致的体制之下,抵挡住对合同协商与遵守的集体干预,将推动这一区分开来的目标得以实现。欧共体委员会在其2001年3月和2002年6月的出版物中明确表示它接受这一观点,即需要“鼓励和奖赏那些作出了培养贡献的俱乐部,特别是小俱乐部”。然而可疑的是,欧洲法院和欧共体委员会在这点上都夸大了体育的特殊地位。仅可认为,体育有着引导雇主培训青年球员的非同寻常的紧迫需要。有观点认为,足球俱乐部一点也不愿意像银行或大学那样去培养青年雇员,因为这些雇员可能会马上离开公司——而转会费是不适用于银行或大学这样的部门的!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何在呢?只要能够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获胜从而吸引他们留在公司,所有的雇佣者就都需要培训其雇员。比起其他方式,转会制度毫无疑问激励了对培训的更高层次的投资。然而博斯曼案判决和欧共体委员会随即对该问题采取的方法所缺乏的是对以下问题的补充性解释:为什么在这一点上体育俱乐部应得到特殊待遇?可以想象,经济原理可能是存在的。[65]足球运动员的水平很快就可以在球场上显现出来,因此同那些掠夺性雇佣者相比,投资于培训的俱乐部很快就丧失了其掌握的有关球员所具备的技能的信息优势。或许正是这导致了对培训进行投资的强烈抵触,尽管同样的原理可能也适用于音乐家、演员等目前并未采取转会制度的从业人员。就当前目标来看,关键问题就在于在目前欧共体的政策制定过程中没有进行这样的分析,因此自博斯曼案以来,欧共体机构的行动就一直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未经解释的假设基础之上的:体育,特别是足球,在对投资青少年培训给予保护的问题上,有着“特殊的”需要。
相应的,从这一角度看,欧共体委员会同足球行业组织达成的“妥协”协定是否完全符合欧共体法也远不够明确。[66]据称,对由欧共体条约第39条推动,由第81条、第82条所补充并在某些事实情况下予以扩大的个体经济自由的坚持,严重损害了试图复兴转会制度的努力。这一制度被认为促进了这一运动的集体利益,而对劳动力流动做出住所上的限制也应优先于收入分享和“转会窗”等用来保证竞争可信度的措施的适用。[67]但如前所述,尽管一个勇敢的个人起诉者或许并不能够轻易出现,足球运动员的联盟组织FIFPro显然还是很愿意支持旨在摧毁妥协协议的诉讼。毕竟,博斯曼虽然赢了官司,他的职业生涯却被禁赛期给毁了。从提起诉讼直到比利时足球协会给予他庭外赔偿,博斯曼的法律行为一直持续了8年之久。
欧共体委员会于2002年6月结束调查时,蒙迪专员宣布“委员会终止对球员、俱乐部及足球行业组织间争端的参与”,并且补充称“欧共体法能够考虑到体育的特殊性,特别是承认体育发挥的重要的社会、整合与文化功能”。[68]考虑到诉讼的可能性极小,而且应该承认甚至是以上的分析也表明,即使是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妥协”也仅在很有限的方面无力应付基于欧共体法的严峻挑战,人们可能会倾向于这种论调,即结果好(或多或少),一切都好(或多或少),也很易于欣赏蒙迪先生鼓吹欧共体委员会尊重体育界中的不同势力的意图。毫无疑问,幕后的政治基调对于鼓励欧共体委员会借机终止对这一问题的穷追猛打起到了作用。体育行业组织很善于挖掘这样的事实,即他们的竞赛所具有的新闻价值要比仅仅根据营业额或资产负债表来衡量要大得多。体育的分量要比经济重。2000年9月,英国首相布莱尔(Blair)与德国总理施罗德(Schroeder)在百忙之中抽空评价了这场争论,并表达了如下观点:废止现行的转会制度可能危及小俱乐部,他们希望“欧共体委员会能考虑职业足球领域中的特殊情况”。[69]上述观点认为忽视足球的这一特殊处境是不对的,很显然对欧共体委员会带有蔑视。毫无疑问,对于政治家们来说,借口“保护”足球而登上廉价的报纸头条总是很有吸引力的,特别是在不需要做出任何金钱承诺的情况下。随即,一封由UEFA写给欧盟轮值主席、瑞典首相格兰·佩尔森(Goran Persson)的信在2001年3月很轻易地被泄漏给了记者们。这封信抱怨欧共体委员会的官员们“几乎没法打交道,因为他们不愿意承认这项运动的基层的特殊需要”,而且“对于成员国政府以及最近的《尼斯宣言》(Nice Declaration)所表达的意愿漠不关心”。[70]在这种环境下,试图结束有关转会制度的工作并非与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条约第213条而被赋予和必须具有的正式独立性不一致,而且这也并非与这一敏感事项上的实践政策完全没有关联。
4.8.转播
4.8.1 体育和转播之间的经济关系
作为近年来体育界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动因,博斯曼案受到的重视已远远超过了其实际意义。当然,这一判决在俱乐部足球领域中终结了欧盟/欧洲经济区内的国籍歧视,并且通过缩小转会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经改变了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关系。但是,最近十年间,在职业体育领域的首要问题一直是转播方面的转变。普遍的无管制状态、不断的私有化伴随着过度迅猛发展的技术革新,将转播业变成了一个竞争激烈、反复无常的行业。众所周知,电视转播企业,特别是试图在潜在消费者中树立其形象的新晋市场参与者,都在竞逐体育比赛的转播权,这反映了体育节目对观众的巨大号召力。足球和F1赛车在欧洲处于顶峰。媒体公司都在尽力争取转播权合同,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企图在体育俱乐部内取得控股权[71],或者至少是部分股权,以便增强对转播权出售决定的影响力。[72]简单的经济学显示,如果市场的需求方数量呈爆炸之势,而具有吸引力的比赛数量增长相对困难,就将导致体育比赛转播权的出售价格大幅上涨。即使最近有迹象表明这一市场,至少是在非顶级体育比赛的需求方面正在冷却,但在这最后的经济“泡沫”中,它仍然是属于高价市场的。[73]显然,体育比赛转播权作为可销售的商品,在近年已经变得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以至于将整个职业体育框架转化成了一个商业企业。出售贴有商标的特许经营商品的方法,比如俱乐部T恤,又引发了另一场夺金风暴。体育迷购买门票不再是体育俱乐部的主要收入来源。同这些动向比起来,后博斯曼时代转会体制的变革只能算是小菜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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