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原理来认识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始终需要注意到在著作权扩张中平衡机制的“两端”:著作权扩张作为对增加作品创作的激励和由此带来的对作品接近的进一步限制。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增加了原创作者创作作品的激励,并会导致更多的同类作品的产生。然而,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也限制了对这类作品的接近,特别是限制了他人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可以利用的材料。对作品接近的进一步限制可以认为是著作权被扩张的必要代价。但这种限制也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中,否则著作权的扩张将构成不适当的扩张,构成对作品的不适当的垄断,从而会使激励与接近之间处于失衡状态。
再看著作权扩张的另一端,即著作权扩张对接近的影响。技术的发展增加了对作品接近的可能性。接近作品途径的急速增加正是著作权扩张的正当原因之一。然而,扩张著作权是具有成本的。著作权扩张的主要成本是,它可能潜在地限制对现行作品或者未来的原创作品的接近。著作权的扩张会对后续作品的创作产生直接影响;在著作权过度扩张时,甚至会对他人后续作品创作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因为,通过限制后续作者重新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一些因素来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损害了为创作未来作品而需要接近的一些因素。而且,通过增加与著作权作品相关的市场力,扩大著作权保护可能会危及对该著作权作品本身的接近。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很多限制,这种限制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须的。著作权限制从很早的《安娜女王法》中即可以找到。早期
著作权法的特点可以被界定为限制而不是扩张的原则,在《安娜女王法》中作品适用的限制著作权的原则现在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著作权限制在形式上似乎与著作权扩张对立,在实质上两者却不是根本对立的,而都是朝着平衡的方向运行。并且著作权限制和著作权本身还存在一种“特别的关系”,这就是,从
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来看,著作权的很多限制是对主要的著作权扩张的回应,因而最终成为扩张著作权范围的一部分。在1790年的美国著作权法中,由于著作权的专有控制领域仅限于印刷、重印、出版和售卖等狭窄的范围,那时建立像现在一样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没有多大必要,因为印刷、出版、重印、售卖以外的行为都是“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范围扩展到对著作权专有权的其他方面的使用时,需要一个限制著作权的原则,后来逐渐被称为合理使用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著作权限制的存在恰恰证明了著作权扩张的事实。
事实上,著作权扩张与著作权限制似乎是一对“孪生兄弟”,即当著作权扩张到某一领域时,相应的著作权限制也就接踵而来。这种著作权扩张与限制的内在联系,实质上体现了在被扩展了的著作权的新的层次上著作权人的专有利益和社会公众的使用作品利益的新的平衡关系,是打破原来的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而必然出现的。
由此可见,著作权扩张是在进一步限制使用者接近作品的基础上增加对作者创作的激励。被扩张的著作权限制了对作品一些必要性的接近,这种在新的著作权保护水准下的著作权与对著作权限制的对价,要求通过在增加激励的需要与增加接近的需要之间达成平衡,来确定著作权的适当的范围。著作权的扩张无疑使创作作品的激励基于通过作品获得更多的回收而被增加,但这种增加是有代价的“,随着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增加,创作新作品的成本也将增加” [4]。用著作权经济学眼光看,当保护一个因素的成本超过了从这种保护中获得的利益时,重新使用一个因素的成本变得不适当了。在这一点上,对作品接近的需要将会胜过对激励的需要。著作权的鼓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范例即要求对著作权保护加以限制。这一点,就是建构著作权限制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