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宪法又进一步为国家和私法主体合作完成公共任务的方式提供了各种可能性。
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其中的经济 立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在宏观调控中,国家让予各种经济主体和社会力量按 照私法行为的可能性。因此,采用私法完成公共任务是有
宪法根据的,在现实上也是可 行的。事实上,我国近20年来,在现实中也已经采用了这种方式。
80年代开始,中国在工商企业采用了租赁承包等属于行政合同的方式,来顺应市场经 济导向的动态开放的发展。行政合同从法律关系来看,依然属于公权范围,但它作为合 同已具有私法合同的某些特点。因此,租赁承包合同的采用可以说是我国在经济领域内 从采用纯粹的传统行政法转向采用私法来完成公共任务的开端。
90年代开始,中国开始大胆尝试在特定的社会领域内,采用私法形式来完成公共任务 。在经济领域内,中国制定了《
公司法》,进一步采用了把部分国有企业转变成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公司,采用私法形式来完成公共任务。同时,在社会、教育卫生方面,甚 至治安领域内,允许私人企业逐步进入传统的国家独占领域。例如,颁布了行政法,允 许在治安领域内成立按私法形式成立的保安公司,允许非国有的主体开办学校、诊所等 。
90年代,在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内,也引入了采用私法完成公共任务的方式 。当90年代中国大规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高潮到来时,中国开始采用私法形式的BOT 方式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成功地完成了一大批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公共任务 ,加速了中国的经济发展。
90年代以来,为了更好地调控社会经济的发展,完成促进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安定的 公共任务,中国设立了按私法形式组织和运作的服务机构,如在农业领域、城市发展领 域、外贸领域的政策性银行,在社会保障领域、经济领域的各种基金、担保机构,以私 法运作的形式,完成经济扶植、社会保障的公共任务。
此外,在环保领域,公共行政为了更好地完成环保的公共任务,在采用传统的行政法 形式的同时,也开始尝试引进私法形式的排污许可交易制度(所谓的泡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