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确立了中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规则,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目前的建筑法律体系是指在中国建筑方面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行业标准等一系列相互联系、频繁使用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行政规章。除了前述已经提到的内容,在法律层面上,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还有我国的《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