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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体系研究

  二是要建立组织,加强培训。加强组织、加强领导是我们发展劳教事业,做好劳教工作的组织保证。建立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体系,首先需要各级领导坚持加强对教育矫治的领导,在大政方针上宏观控制,在人财物上统筹安排。
  评价教育矫治质量是一项专门性的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来从事这项日常性的业务。按照现有的管理体制,在不增加编制人员的情况下,建议将教育矫治质量的评价机构设在教育部门,即为指导性机构和实际操作部门,吸收管理、生活卫生、心理矫治、劳动生产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在入所集训和出所教育单位分设专职人员,保证评价工作从开始就走上正规。
  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需要掌握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统计学、哲学、法学、犯罪学等多种学科的学问,现有基层民警的知识结构需要进一步地补充。要积极组织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脱产学习、在岗轮训、自学检查等方式,加强培训的力度,保证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
  三是要积极实践,勇于探索。通过建立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教育矫治质量,本身就是一项社会实践。
  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实践又处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之中。从教育矫治心理学的角度来讲,所谓教育矫治就是破除劳教人员旧的违法错误心理,建立新的健康守法心理。这种破“旧”立“新”的实践过程,是靠劳教机关制定正确的政策、执行场所民警加以组织、引导、推动、控制和调节,最终将实践的全部过程上升到理性的高度,形成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
  实践当中,会面临许多新的课题,也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比方说对象特点的差异,制定怎样的评价标准更加适合;在评价中选择什么样的方法进行资料信息调查,是个别谈话准确、问卷调查便捷,还是行为观察更适用;在评价中遇见评价对象不配合,发生阻抗怎么办等等。需要我们坚定信念,树立必胜信心,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
  四是要遵循科学、接受指导。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是一门多学科参与的学问,需要在科学的指导下完成。尤其是对“人”的评价中,引进了定量分析的数学统计原理。一门学科只有在能够运用数学方式表达的时候,它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设计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时,尽可能地以定量指标为主、辅助于一定的描述性的定性分析,可以提高分析的精确性、减少模糊度。
  评价标准的设计力求规范、通俗易懂,便于获得、便于测算,并且注意与其他不同统计口径相协调,以便不同统计数据之间的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数据的利用率。
  劳教机关习惯于运用定性分析的思维方式,改变他们的思维模式,意味着必须重新学习,接受和掌握新的学科知识。所以,接受专家的指导也是必不可缺的路径。至少它可以帮助我们缩短学习时间、有效地提高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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