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阶段,而市场经济是一种以私有财产与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是财产权的相互承认与交换。因此,《
物权法》的作用,首先在于保障私人财产权的归属,确立交换赖以存在的前提。在证券市场上,则表现为保护投资者对其投入所拥有的股权,确立其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非经投资者本人同意,不得侵犯、妨碍或剥夺投资者对其合法投资所享有的权益。只有确认了投资者权益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才能保证产权流转即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此外,《
物权法》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不管是什么性质的财产或谁拥有所有权,均一视同仁地保护。《
物权法》只保护人们合法地取得财产(其中包括依据所有权取得各种收益)和对既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但它不能增加人们财富的拥有量,即《
物权法》并不允许某些主体凭借其优势地位侵夺弱势主体的财富,对依靠这种手段获得的财富,《
物权法》并不予以保护。这种平等保护在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领域具有其特殊作用。《
公司法》同股同权的一般原则可以实现股权的形式平等,但不能有效扼制拥有强势经济地位的主体恃强凌弱,任意侵夺弱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对合法物权所提供的平等保护则可以有效扼制这种行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平等。
(二)第一次明确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
物权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
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
物权法》来发挥的。古人云,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
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包括证券在内的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诚如波斯纳所言,产权制度确立的根本意义在于创造和保护人类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
在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法规中,《
物权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因此,《
物权法》通过对物权特别是私人投资及其收益的确认和保护,促进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三)支持、保障与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
1、《
物权法》确认证券和资金的物权形态,为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前提和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