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无论是概念法学还是自由法运动都只是片面的真理。概念法学试图通过概念建构成规则,这种规则的存在正是法治最必要的前提,概念法学的误区是他们将这种建构成的规则视为法律的全部。自由法对其攻击点也正在于此。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自由法学派对概念法学的攻击不是针对法律的构造,而是针对一种虚假的构造方式。实际上这种“虚假的构造方式”也正被耶林斥为“概念法学原来是一场梦”。自由法论者认为法学包括理论认识和实践评价的双重性格,这种实践品格的明了,并非法学方法论任务的终了,而系其开端而已。[8]当务之急,乃是如何使法官在所得“选择之范围”中,能客观妥适的下最佳判断。
自由法运动中的利益法学对于利益的见解也是模糊不清的,他们将当事人诉求之欲望与法律评价准则混淆。韦斯特曼对利益法学有所发展,他将“利益”这一概念范围作限制,区别作为司法裁判对象的利益和立法者评价结果赋予优先地位的利益,认为应该根据后者的评裁判前者,这也就是“评价法学”的观点。[9]但是评价法学似有矫枉过正之嫌,他们忽略了一个问题:立法者评价决定没有规定或者无从认识时,法官应该据何断案?这是否完全依赖于法官自由裁量判断呢?
所以评价法学也带给我们许多思考的空间。实际上应该认识到适法过程中“主观因素”的确不可能完全排除[10],法学思考是有价值价值导向的,正如伽达默尔所指出的人文科学中获得的知识包含真善美的问题,它告诉人们人文科学知识致力于如何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合理与美好。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承认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我们可以对价值判断进行合理的批评。这也正是对评价法学的发展,因此也被归入新评价法学派。
总之,拉伦茨对价值判断客观化的努力既不脱离循环论证中法规范的规范作用,又兼顾法律实践中的事实陈述,通过在“大前提和生活事实间眼光的往返流转”,以循序渐进地实现法规范普遍性安定性与价值判断客观化的协调,也同时在功能层面促进法规范客观的向前进。
【注释】作者简介: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6级民商法学硕士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月1版,第67页。 同注1引书,第68—73页。 同注1引书,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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