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帮教不到位
1、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管理重视不够。由于对监外罪犯进行监督考核的是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而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业务繁杂,常常是“重办案,轻监管”,没有建立健全监外罪犯档案,没有成立帮教组织和落实具体的监督考察责任制度,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去向无从掌握,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失控等现象,存在该及时收监的不收监,该延期的不办手续等等,姑息养奸,贻害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如罪犯谢某某,因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因生活不能自理由平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在此期间,又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平阳县公安局仍未将其收监,经平阳县检察院建议平阳县公安局收监,并将情况向县人大、县政法委汇报,才将其收监。
2、帮教组织流于形式。目前对监外罪犯监督管理主要是公安机关一家,基层组织的帮教往往流于形式,社会力量参与少,而帮教组织的成员主要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组成,他们往往疏于监督、不愿监督,个别监外罪犯横行乡里、寻衅滋事,帮教人员避之忧恐不及,更谈不上监督教育,无法达到综合治理。监外罪犯亲属配合帮教不力,他们中的多数人存在片面认识,错把监外执行和考验当做刑满释放,认为对监外执行罪犯无需帮教;而现行法律在严格管理监督方式上没有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导致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
3、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由于家中经济困难或为了逃避刑罚未医治,造成无法收监。相当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由于家中经济困难,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久病不愈,无法收监,有的则是为了逃避刑罚,故意不治疗,造成无法收监。如罪犯陈某,因贩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其患乙状结肠异物穿孔,术后肠粘连,右下腹人工肛门,平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该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故意不予治疗造成无法收监;之后该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反了《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平阳县公安局才将其收监。
(六)、检察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开展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有些监所检察部门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往往处理不好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不敢或不愿检察纠正;监督管理职能很难落实到位,仅满足于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书,忽视了落实和改正的情况;加上法律对不接受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未作出明确规定,监督效果往往不佳,对此,检察机关也无其他办法,如决定机关或人民法院未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有的甚至根本不送达,造成了检察监督的严重滞后;客观上存在一些不利于检察监督的因素,在监督力度上明显软弱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