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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接受理论的视角审视裁判文书改革

  裁判文书改革因而要求把证据陈列于书。但大多数裁判文书对证据的表述只引证据的种类、名称,却没有具体的内容,也没有采信的论证即采信与否的理由作出说明,无法形成说服力和公信力。笔者以为,在归纳了当事人诉称与辩称之后,有必要提炼当事人诉辩的事实证据争议要点,围绕原、被告争议的主要证据特别是败诉一方所提供的证据,运用证据规则阐明采信与否的理由,不是简单的罗列证据或者只陈述采纳的证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消除法官只认可一方当事人证据的嫌疑。尤其是对不予采信的证据恰当地释明不予采信的缘由和法律根据,则更加有利于当事人特别是败诉一方反思、检讨自己的举证责任,而不是一味责备法官为胜诉一方罗致理由,偏袒一方。
  (二)关于文书的述理。接受理论从一个新的角度即以前一直被忽略的读者的角度概括了人类的审美经验,这一理论的基本取向是根据效果历史和期待视界的理论形成读者中心论,作品的价值与意义依赖于读者对它的理解与解释。裁判文书的述理,是裁判文书制作的核心和关键,《荷兰宪法》第121条规定:“一个合法的判决必须明示判决理由”, 在德国法官宣言中将没有充分说理的判决书视为当法官最可耻的事,法学家也强调,“裁决由法官做出后,要交由它所面对的听众的批评性检验。在这里,多元化的听众包括当事各方、高级法院法官、其他律师、法律共同体。因而,法官为证立其裁决必须通过论证来支持它” 。比较而言,我国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不注重说理,不会说理等方面的问题不少,我们不妨从“对话”这一新的接受视角来研讨述理的问题模式。
  现时流行的“对话”命题,十分明显地打上了当代诠释学的烙印。《对话交通》、《百家讲坛》就是专家与大众之间、专业知识与普遍认知之间积极寻求理解,从而达到共识共知的过程,一个对话接受的过程。这一过程的要点不在于判断,而在于解释,在于使人接受。中国古代批发呈词,揣度人情物理,也是此理。
  以好意让他人搭乘车辆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问题为例进行“对话”模式分析。好意者说:好意让你搭乘,又没有收你一分钱,受了伤该自负;受伤者则说:你的好意我领情,但你负有把我安全送达的义务,我受了伤就该你负责赔偿。以“对话”理论设计,话题应当从“帮助他人,法律怎么说----道德与法律的对话”命题入手。在这一对话中,我们首先取得了二个共识(不证 自明):一是全社会应该互相帮助;二是安全应当得到保障,受了伤应该得到救治。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个法律的空白:除了客运合同,法律没有近似的规定。因此,第二步的对话就是:帮助与安全的对话。首先要肯定:法律应当支持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好意搭乘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社会道德的行为。同时法律也应当坚持:好意的帮助应当是安全的。对此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就是:好意人由于可以控制或者可以避免的过失,即好心办坏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过失责任。顺带的第二个结论就是:好意人没有过失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接下来的第三步对话就是:好意人的过失赔偿责任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先看搭乘人有无可以使好意人赔偿减免的自身责任,如果有自不必说,如果没有明显的过错,好意人是否就要全部赔偿?其实,好意搭乘背后还有一个潜在风险责任,即搭乘人要求好意人帮助,并接受了帮助,作为具有普遍社会认知的人,当然知道车辆交通行驶的风险而仍然(要求并)接受了帮助,就是认可并愿意承受这种风险。这一潜在风险责任规则的适用,否定了好意人的完全赔偿责任,据此,可以得出第三个结论:好意人因过失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书”规则的适用。“但书”规则是任何一个法律论证命题的应有之义,就是说按照逻辑规则,必须排除命题的其他可能的选项,以确保命题的唯一正确。在本对话命题中,我们注意到可以“但书”的四项情形:一是紧急避险。现行《民法通则》第129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情况下,好意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保险除斥。前述论及的潜在风险责任,我们认为对好意人也同样适用,就是说车辆行驶的安全风险,好意人也同样能够认知,也应当负有风险责任。但是,如果车辆所有人购买了足够的乘客保险,意味着车主按照法律的许可将应当由其负责的风险责任通过保险转移为保险责任,搭乘人不论有无过错均可取得保险额度的赔偿,按责权对等的原则,相应地可以除斥投保人的赔偿责任。三是不可抗力。四是搭乘人过错,即搭乘人自身的过错是好意人减免赔偿责任的当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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