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目的要求,对被教育者施之影响的一种有计划的活动。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是特殊教育,他们长时期吸毒而导致一些生理与心理方面缺陷,影响到正常的思维与生活。对吸毒人员的教育与常人教育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教育,需要在强制隔离的环境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开展教育活动。
《禁毒法》把教育作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则,正是基于对吸毒人员特殊性的认识,做出的必然选择。
戒毒教育所要实现的目的,需要合理的定位。定位高,难以实现;定位低,起不到预防的作用。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的定位,选择在戒除毒瘾、减少危害上比较合适。戒除毒瘾,指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的环境里,从生理上摆脱对毒品的依赖。换一句话说,他们在无毒的环境里,能够像正常人一样有序地生活。减少危害,指吸毒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隔离戒毒,在对毒品的认识上,有了理性;在对毒品的依赖上,逐渐地减轻;在毒品的危害上,正在缓解。
教育内容的选择,一定要有的放矢、围绕戒毒施展教育。比方说,毒品知识教育、毒品危害教育、毒品预防教育,社会主义人生观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心理卫生知识教育、文化基础知识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等。
3、挽救吸毒人员
挽救,是把吸毒人员从毒品危害与死亡的边缘拯救出来。
《禁毒法》从人道主义出发,提出了挽救的原则,将“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改称为“强制隔离戒毒”,一词之改寓意完全不同。产生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的“劳动教养”,实行“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采取“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方法,在时间分配上执行劳动、教育“六三制”,劳教所给劳教人员下达“低于同类国营企业”的“生产计划指标”,用“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来考核劳教人员的表现,据此裁量教养期限,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挽救的方法是多样的,有组织的劳动锻炼就是其中之一。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是我国《
宪法》和《
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但是,吸毒人员的劳动,是习艺性质的劳动。劳动的目的,不是为场所创收,而是配合戒毒康复、回归社会的需要。因为国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组织吸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动项目的选择,必须有利于戒毒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吸毒人员的戒毒,有利于回归社会的需要。
对吸毒人员的挽救,还体现在法律的平等性、公正性与保障性。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吸毒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受歧视;戒毒工作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吸毒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