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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毒法》所体现的现代法治精神——以强制隔离戒毒为视角

  3、维护社会秩序
  创建和谐社会是今日中华民族为之努力的目标,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在世界上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基数非常之大。为了解决复吸率高的难题,政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加强对强制隔离吸毒人员的戒毒,维护社会的稳定,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
  即使我们排除成瘾者吸毒的违法性,以及他们在生理上因为反复吸毒大脑机能所受到的损害,大量的吸毒人员滞留社会,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社会政治与精神文明建设,影响到民族的生存与人口的素质。
  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来认识,对吸毒成瘾人员实行强制性隔离戒毒如同其他禁毒工作内容一样,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责任,帮助吸毒人员成功戒断毒瘾,重返社会,走向新生。按照国家司法权力划分的原则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趋势,强制隔离戒毒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二、“三条”戒毒法则
  原则是说话和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也是强制隔离戒毒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禁毒法》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是强制隔离戒毒在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原则。
  1、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
  强制隔离戒毒是对吸毒成瘾的人做出的治安管理处罚,从法律性质上属于国家强制性的治安管理措施,却又不同于一般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强制隔离戒毒中,我们面对的是强制隔离戒毒对象,他们不仅仅是社会上普通的吸毒人员。从法律上认识,他们是违法者;在医学生理学上,他们又是脑病病人;在社会学意义上,他们还是受到毒品侵害的受害者。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工作原则,体现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以吸毒人员的戒毒为本,尊重人格,关心生活,诚心实意地解决他们在戒毒过程中遇见的困难和问题,指明今后的生活出路。
  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与其他戒毒措施是紧密联系的。这些措施包括社区戒毒措施、社会康复措施、自愿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仅仅是国家戒毒措施其中之一,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是经过或者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成瘾人;经过强制隔离戒毒以后,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吸毒人员,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送社区继续戒毒;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可以到社区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会康复、自愿戒毒形式不同、目标一致,在实际工作中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形成“吸毒必戒、成瘾强戒”这样一种社会总动员的禁毒戒毒态势,帮助吸毒人员脱离毒品的侵害,重新恢复健康生活方式。
  2、教育吸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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