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吸毒成瘾人员的定性,从表面看是一项制度的设置,其本质反映出一种价值选择。
《禁毒法》把吸毒行为定为违法行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立法者认为吸毒行为,一是直接违反
《禁毒法》和《
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是某些吸毒行为,在客观上也诱发出许多违法与犯罪行为。立法者在表述上把吸毒认定为违法,反映我国政府禁毒与戒毒的政策立场。
与此同时,
《禁毒法》又规定,只有“吸毒成瘾人员”在主观上具备“四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也就是说,假使“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由此可见,违法与守法的界限也是十分清晰的。这种质与量的区分,体现的是自由、民主、人权的思想,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毒品犯罪,有利于对强制隔离吸毒人员的戒治,也有利于争取多数民众支持,符合国际社会处理毒品问题的共同主张。
2、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离开具体的人——每一个公民,“以人为本”就成为一句空话。吸毒人员从法律认定是违法的,但是人吸毒为什么会成瘾,这个问题在当今世界科学界,还没有统一确切的答案。通过对吸毒成瘾机制的研究探索,成瘾者脑部的某些区域发生了一些器质性的改变。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存在着大脑神经功能的严重损伤。有的学者认为,吸毒成瘾成为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
《禁毒法》保障人权,崇尚科学、民主、文明。在具体规定上,对“吸毒成瘾”的认定,不是由实际行使决定权的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而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吸毒成瘾,也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根据吸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实行分别管理。对于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吸毒人员,必须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于患有传染病的吸毒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于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吸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