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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外围的语言病毒——在“首届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上的演讲

  “Where contracts are peculiarly difficult to draw up and an attempt to describe what the parties have agree to do or not to do ( for example , the amount and kind of a smell or noise that they may make or will not make ) would necessitate a lengthy and highly involved document, and where, as is probable, a long-term contract would be desirable,”
  “横眉冷对千夫指”;“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成了路。”这是鲁迅的经典名言,其实也是经典的语言病毒。男人的眉毛除了横着还能怎么样?什么东西成了路?是地成了路?还是地上成了路?怎么说都不通,应当将“成了路”改为“有了路”。
  (七)法学专著中的语言病毒
  别的大学的著名法学家我就不敢说了,说说北大的吧。我是北大出来的,算半个北大人,批评北大带有自我批评的性质,所以胆子比较大。
  北大最有名气的法学家当然是朱苏力啦,《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朱苏力的代表作,成名作,随便翻翻,里面的病句多得吓人。如“豁免我们犯类似的错误”,“豁免”如果可以这样用,还要“避免”干什么?再如“功告垂成之后”,显然是“大功告成”和“功败垂成”两个成语的杂糅。还有一句话更令人讨厌:“假如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还需要假如吗?
  (八)法律教科书中的语言病毒
  法学教科书又怎么样呢?不多说,举一个例子:所有的法学教科书在解释法律的时候,都说“法律是总称”。“宪法是什么什么的总称”,“刑法是什么什么的总称”,“婚姻法是什么什么的总称”。总之,法律都是总称。据此推理,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总称的行为,依法行政就是依照总称来行政。大家想一想,这个“法律是总称”的说法是不是一个语言病毒?
  (九)法律中的语言病灶
  最后举两个法律自身的例子,看看法律是怎样被语言病毒感染的。
  1979年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的五分之一。”根据这个规定,应选人如果是10人,候选人的名额只要多于10的1/5,也就是多于2就可以了。要选十个代表,候选人只要有两三个就可以了,这叫什么差额选举?显然,法条中的“五分之一”应当改为“一又五分之一”。
  199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应“依照刑法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请大家回答,制作了80张究竟追究还是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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