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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技术鉴定亟待澄清的几个问题

  第五,从鉴定审查权方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审查有两种情况:(1)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审查权。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如果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这里所指的“条例规定”特指程序方面的规定,例如,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成员存在应回避事项而未回避的。(2)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应当进行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具有审查权。人民法院也主要是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
  为什么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被边缘化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逐步被边缘化。为什么作为医学权威的专家 医疗纠纷案件并非都需要进行因果关系的技术鉴定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只要是医疗侵权案件,就当然应启动鉴定程序。这种认识,实际上认识清楚知情同意是医疗行为排除违法性的法律基础。医疗行为本身往往具有一定人身创伤性(即违法性)。所以,在实施医疗行为前,法律规定通过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使得其行为的创伤性能够被“排除违法性”。所以,在《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均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实际上,医疗侵权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人身伤害(Battery)和过失侵权(Negligence)。在医疗侵权案件中,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取得合法授权即对患者实施了创伤性医疗行为,则此类案件应当视为人身伤害,无须进行诊疗行为合理性的鉴定,医务人员不得以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有益进行抗辩。[4]如果医务人员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取得了患者的合法授权,但是由于发生了不合理的缺陷(按照同行标准予以认定),则此类案件应当视为过失侵权,必须进行诊疗行为合理性的鉴定,医务人员可以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健康有益进行抗辩。
  医疗技术鉴定应正确适用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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