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传统纠纷调解机制具有息事宁人、推行道德教化的重要功能。
在古人看来正本必须清源,“人有争讼,必(先)谕以理,启其良心,俾悟而止”[1]。传统社会纠纷调解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争讼者进行道德教化,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老百姓宣讲纲常道德,使其品质由卑劣变高尚,以促其良心自觉、自省、自责,从而止讼。
教化就是通过教育和训练使人们的思想符合既定的社会规范的过程,它为个人的行为奠定了思想基础,是个人行动的最初原动力。教化的成功与否与社会的稳定是息息相关的。在高度分散的乡土社会中,如何建立完善的教化体系以加强思想控制,始终是棘手的问题,其成败直接关系到王朝的兴衰。清朝统治者充分认识到社会教化在政治统治中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确立了“教化为本”的原则。康熙九年(1670年),康熙皇帝谕礼部曰:
朕惟至治之日,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其时人心醇良,风俗朴厚,刑措不用,比户可封,长治久安,茂登上理。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2]
在统治者的大力倡导之下,地方官更是极力通过日常的行政和司法活动来推行道德教化,通过对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处理来灌输儒家的道德伦理思想。如清代康熙年间知县陆稼书在处理一件兄弟争财的纠纷时,认为这两兄弟之所以会争财成讼,根源在于他们丧失了起码的伦理,一反常规的审理方式,令其通过互相呼喊的方式反省自身,激发其被泯灭的亲情,使财产纠纷迎刃而解。
另外,相对于中国传统社会国家正式的审判制度而言,民事纠纷调解无疑是一种成本低,而又快速、简捷的解纷机制。中国传统社会中矛盾和纠纷无处没有,无时不在,如果事事都诉诸官府的话,官府将不堪重负,同时,民众也无法承担昂贵的诉讼费。而通过宗族、邻里乡亲、中人、乡约、保甲等进行调解,所花费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是最低的。而且调解还具有加强家族、宗族内部凝聚力的功能。
二、传统纠纷调解机制的现代价值
1、传统纠纷调解机制在近代中国的继承和变化
中国传统的纠纷调解在近代曾经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进一步的发展,例如民间社会的里老说理、农民协会的调解仲裁、革命根据地基层政府的调解和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司法调解等等。特别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主要审判方式,为解决民事纠纷发挥过重要作用,其主要特征在于重实体而轻程序。虽然这种审判模式与现代“通过程序正义机制来实现实体正义”的法治理念有冲突,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司法的终极目的无非就是解决纠纷,只要能公正、及时、有效、低成本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那么,这样的司法制度就是好的、先进的,是人民大众所需要的。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社会仍然有其深厚的群众基础。[3]
建国后,我国先后颁布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调解制度,形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曾出现过热的情况,1990年以后趋于淡化。随着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我国民事审判方式逐步向程序的正规化和当事人主义的目标渐进,传统型调解模式的弊端也日趋暴露[4],调解制度一度经历了从“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再到“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的立法淡化过程,毋庸置疑,这种强调程序正义、举证责任,从调解型审判模式向判决型审判模式过渡的改革方向是正确而必须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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