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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秩和:再谈新律师法

  二、搞活律所组织形式,简化办所程序
  令律师们振奋不已的是律师赖以生存的律师事务所将会脱胎换骨!
  律师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律师职业群体和个体素质的提高也有赖于律师的生存环境如何,而律师生存环境如何的决定因素恰恰就是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面临两个突出艰难问题:一是律师事务所想做强做大,成为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的超大律师事务所难;二是年轻律师、新律师生存难。假如把律师事业看作一列列车,不解决前一个问题,就像列车没有了车头;不解决后一个问题,就像列车没有了供给。那最终的结果是什么样的呢?而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关键都在律师事务所,可见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事业的重要性。
  新律师法规定了三种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合伙所和国资所。其中合伙所又分为普通合伙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所。个人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是本法新创设的两种律师事务所。这将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相信,原合伙所在这种新形势下,将稳中求变;在不远的将来,个人所将遍地开花;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将得到长足的发展。据报道,在美国100人以上的大律师事务所,90%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采用公司模式运行。大多数发达国家,他们的律师事业也很发达,就在那样发达的国度里,律所公司制,除合伙人、举办者以外,其他律师都是工薪制。新律师法理顺了有限责任这一关,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要想使律师事业长足发展,就必须理顺律所与普通律师的工作关系。新律师的生存现状让兴奋不已的笔者不得不产生一丝忧虑。
  三、促进律师事业蓬勃发展了
  新律师法的立法宗旨有四项,分别为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完善、规范和保障,都是为了促进律师事业发展;律师事业发展壮大了,其作用也便加强了,正所谓“发展是硬道理”。完善、保障、监督、管理规定的都很细,其实这也是发展律师事业的重要举措。
  新律师法还有何不足
  有人说:“律师的权利实际上代表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律师扩权是民生之幸”;“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律师法如此重要,因此我们有必要再探讨一下律师法还有何不足。笔者在《谈谈新律师法的发展和不足》中谈到,新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律师解答权、律师留置权、律师费转付以及规定了不完整的律师垄断诉讼代理、辩护业务制度和规定了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等是新律师法的不足。现在,笔者认为新律师法还有以下两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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