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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看律师辩护人地位

  四、提高律师辩护人地位的刑事诉讼结构视角
  尽管《律师法》的修改对律师辩护人的权利作出进一步保障,从制度完善的角度讲,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是在一定的理念支撑之下的,所以除了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完善之外,还必须从根本的刑事诉讼理念出发,来对刑事诉讼结构做出根本性的指引。
   (一)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已经成为刑事程序民主概念的核心。刑事辩护制度的确立及发展也是以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为前提的。
  1、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确立的前提,也是辩护权确立的前提。正因为被指控人被推定为无罪的身份才使其可以享有以辩护权为中心的各种诉讼权利,真正建立起控辩对抗的诉讼机制。其次,无罪推定是设定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基础,辩护是被指控人的权利而非义务。无罪推定必然引伸出,所有的证明被指控人有罪的证据都必须由指控方提出,如果不能证明被指控人有罪,那么其就是无罪的,因而证明责任是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疑罪从无这些基本原则就是必然的了。因此,也才使得被指控人的变化权得到进一步的正当化。
  2、应该及时修订现行法律中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的规定
  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是对无罪推定原则合理内核的吸收和借鉴,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的合理化是很有意义的。但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仍然有着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冲突。最为明显的有两条规定需要修改:一是第93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实回答义务”,这明显违背了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的基本原则;二是第128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从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明显是对该种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推定,需要修改。
  (二)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实现审判中立
  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必然要求实现控辩平衡。因为侦控机关与司法机关本身在刑事诉讼结构体系中就处于强势地位,所以要提高律师辩护人的地位,除本身加强对辩方权益的保护之外,还必须对控方的追诉活动和裁判方的裁判活动加以必要的规制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控辩平等、控审分离和审判中立,才能更好的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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