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律师法的修改对律师辩护人地位的影响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
律师法》的修改。律师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这对于提高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并进一步实现控辩平等与审判中立起到了促进作用。
律师法的修改对律师权利的完善与保障,对于改善律师辩护人的地位,保障被告方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了律师执业的各项权利,改善了律师执业的司法环境,有利于解决律师执业的“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1)新《
律师法》第
33条对律师会见权作出完善。首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只需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其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即侦查人员不再对会见的谈话内容予以过问和监督。
(2)新《
律师法》第
34条对律师的阅卷权作出完善。首先,从阅卷的内容范围上有所扩展。律师辩护人不仅仅是可以查阅“跟案件有关的材料”,而是只要律师认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都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其次,律师阅卷权力度有所扩大,对有关的案卷材料除可以查阅、摘抄以外,还都可以复制。
(3)新《
律师法》第
35条对律师调查取证权作出完善。律师辩护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申请法院、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再需要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确保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际可操作性和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第二,新
律师法增加了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人身保护内容,突出明确了律师职业豁免权。不仅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而且除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以外,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和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