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冠希是否侵犯被他拍照的女艺人的隐私权,关键在于该些女艺人是否同意被拍照或者自愿承担风险。 [9]也就是说,如果陈冠希强迫当事人拍照或者在当事人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拍照,都构成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因为对于这些涉及女性身体的照片,当事人肯定是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的),甚至构成刑事责任。 [10]
(2)维修电脑的员工是否侵犯陈冠希的隐私权,首先,陈冠希对该批艳照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即不愿意这些艳照被其他人看到;其次,陈冠希既未同意也未自愿承担风险。有人认为,陈冠希将存储有艳照的计算机送修应当预见到风险的存在,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判断当事人是否知道该风险存在不是依据专业人士的知识,而是依据一般人的知识。从一般人的角度来讲,陈冠希依据合同或者商业惯例信赖商家,不可能预见到这种偶然性的风险存在。否则,要求送修电脑的人在送修前必须将个人信息删除或者加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即使加密了还可能存在被破解的风险)。所以,维修电脑的员工侵犯陈冠希的隐私权是肯定的。 [11]
2、 公开隐私的侵权
公开隐私的侵权往往发生在侵扰隐私的侵权之后,打个比方,侵扰隐私是从受害人那里获取隐私的过程,而公开隐私则是将获取的隐私公布于众的过程。对于艳照门事件中绝大多数的传播艳照的民众而言,由于其并非直接获取隐私之人,所以主要涉及是否构成公开隐私的侵权的问题。公开隐私的侵权需要具备几个条件:首先是公开的标准,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公开要达到引起公众注意的程度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12]因此,仅向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特定范围的人传播并不构成公开隐私的侵权。其次,受害人对被公开的信息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也就是说,传播当事人已经公开的信息并不构成侵权。比如传播当事人在营业执照中的登记信息。有疑问的是,受害人向他人披露自己的隐私是否就意味着该信息已经被公开?美国学者认为,这还要看受害人的意图,如果受害人只是向小范围经过自己选择的群体透露自己的隐私并不意味着其愿意对外公开自己的隐私,其他人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公开实际是违反了受害人的意愿,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13]再次,这些信息被公开将使普通人感到难以忍受或者感觉受到了高度冒犯。如果仅是公开他人昨天洗衣服的事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人们既然是群居性的,就难免有个人信息被别人发现,法律并不保护过度敏感的人。 [14]最后,公开任何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件或者任何涉及普遍利益的事项并不构成侵权。 [15]这里需要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公众人物是那些出于客观上或者主观上使自己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的人,他们既然愿意成为公众人物,就必须放弃自己的一部分隐私权。比如官员、明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毫无隐私可言,因为公众人物值得公众关注的仅是那些与其的公共职位、公共身份有关的信息,那些不具有公共价值的信息,比如公众人物的性生活的细节,仍然属于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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