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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鬼,兽——对中国历代酷刑的思索

  黑色幽默,但也许这才是当时中国最真实的写照,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传统酷刑日渐式微,但聪明的中国统治者迅速和世界“接轨”,手段日趋残暴,中西合璧,“暴虐升级”,老虎凳搭配电椅,测谎仪搭配炮烙……重庆中美合作所,上饶集中营中的酷刑,即使来俊臣重生,都不免赞叹“长江后浪推前浪”,酷刑,只不过换了种包装,又何曾离开过?
  二、 酷刑的分类
  酷刑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按照是否成文化来划分,可以分为法内之刑与法外之刑,而从实施的主体来划分,又可以分为官刑与私刑。
  (一) 法内之刑与法外之刑
  中国历史上各代法典中刑法的名目很多,但多如牛毛的法内酷刑也无法涵盖中国历代统治者的“智慧”与“创造力”,令人称奇的是,中国古代的酷刑更多的是法外之刑,或称非法之刑。各代上自朝廷、下至县衙,统治者处置政敌、镇压反叛者以及审理案件拷讯犯人时往往不择手段,所用的刑罚五花八门,毫无节制,大都不受法律的约束,其残酷性与法内之刑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内之刑至少还有一层法律的面纱,而法外的酷刑则彻底的揭露了统治者的兽性,人只是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别人是手段,自己也是。
  (二)官刑与私刑
  所谓官刑,指朝廷或官府依照法律程序与条文规定所使用的刑罚,它包括法内之刑和某些法外之刑。官刑,是统治阶级的政权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实现阶级压迫的工具。因此,官刑也就体现出了两面性:一方面,对于统治阶级本身,“刑不上大夫”,“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故也” ;而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犯上作乱者、谋反叛逆者如农民起义的将领、抗粮罢税的百姓,惯下黑手,从不留情,即使叛逆者投降,也都不免死于酷刑之下,清末太平天国翼王石达开就惨遭“千刀万剐”之刑。
  所谓私刑,指家族,家庭内部或某些社会团体内部使用的非官方的刑罚。私刑的施行方式大都仿效官刑,同时又有不少独出心裁的创造,这就使中国古代的酷刑名目更加繁多,手段更为离奇。封建伦理观念表现在政治上,“君君臣臣”,皇上可以处罚臣僚,官府可以惩治百姓,而表现在家族和家庭内部,“父父子子”,族规,家法常常和国家律同样具有效力。族长可以对本族内的叛逆者或做了伤风败俗错事的某个成员给予下令活埋,沉河,焚死,马踏,勒杀以及鞭杖责打等处罚,家长对于违反家法的家庭成员或奴役可以随意责打直至处死;主妇对于婢妾也常常给予非法的虐待,有的甚至割鼻、截舌、挖眼、断手、针刺、火烙无所不用其极;家族之间,家庭之间或人与人之间发生械斗,仇杀,或者人身报复等情况时,也常常使用非法酷刑。此外,由于封建社会法制不健全,民众的法制观念也相当淡薄,民间抓小偷,但贼或者奸犯常常不经官府而予以私刑处置,或剁手或拷打或割去生殖器等等,民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某些行帮,会道门进行残害民众或行凶暗杀等活动时也惯用酷刑,某些江湖术士,巫婆,神汉在招摇撞骗时也使用酷刑害,乡间土豪劣绅对待雇工和佃户也常用非法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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