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儒家,腐败与中国人格缺陷。
如前文所述,儒家思想的基调,尤其是对人格的定位是 不平等。将社会截然的划分为贵贱,上下两个群体。自然而然,上层社会便结成了利益集团。
其次,我对儒家定义为是求异的哲学。贵族讲求“个别化”。权利或者是权力之外才能显示出我的无上地位。三,天下又统一于王话或者皇,对其地位的维持,神化,超越一切,无所监督,无所制约。孟德斯鸠的那句名言就响彻耳畔。
三点合一,结果只有——腐败,而且是群体腐败。当然,有不同的声音与此:儒家讲求知识分子的个人修养和完善提高,学而优——达到君子的境界——则仕,怎么会……的确,中国古代知识分子注重自身的品质完善,道德修养,但是不应当忽略的是这只是他们进入上层社会和仕途的必要手段。即使,个别情况下个人品行,而一个人与一个群体的抗争总是显得那么微不足道,当然这也是事实。道德的局限性,制度的缺位,百姓的无能为力,个体的经济人属性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利益集团的吸引,对反对者的打压。
如上所述,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社会。权力控制着一切资源,个人的愿望,理想。报复的实现都必须经过权力的赏识。个体的生存无往不在权力之手的制约之中。要想达到个体的目的就必须在权力面前卑躬屈膝,放弃人格放弃尊严。对权力的崇拜导致了国人的人格缺陷:对权力的依附性,而且是极端的。
第四,家族,社会支配力量和纠纷解决。
孔子认为,孝顺父母,尊敬兄长是仁的根本。因此可以说家是儒家学说的出发点。人类初期,对社会的划分总是丛血缘开始,一般意义上说基于血缘关系所形成的集体我们称其为“我群”,相对应的还有“他群”的概念。我群包括:家庭成员间,家族,邻里,乡党等等。家庭是古代社会的初级组织,或者可以叫初级团体,在血缘组织中讲求的是人格的互动,而非陌生人间的正式规范性关系。以此为基础,修齐治平,一步步扩大到其他的团体关系中,次级关系团体,人格的互动转化后以它的变体作为这个组织的组织原则:四海之内皆兄弟。
这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特别重视家庭家族的原由:家族是中国社会组织的主要支配力量。
儒家追求“和为贵”追求无讼。即使是表面上的和谐也远远胜过实际存在的冲突。我群组织家庭,家族,宗族等等紧紧将一个个弱小的个体束缚,将矛盾消化——只是从他们主观上消化矛盾,往往却是在积蓄更大的矛盾,追求表面上的和谐:面子很重要——非到绝路是不会诉诸官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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