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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四)如何认定投保人骗取保险赔偿的问题。
  如上所述,签订、履行保险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现实经济交往中,不乏心术不正者,他们往往要钻法律、政策的漏洞,或利用保险公司代办人员急于扩大保险业务的心理,签订明显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合同,或签订容易造成误解的合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要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投保人便可获取巨额赔偿。对这类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事实,本着保险公司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对投保人的无理索赔要求,坚决予以驳回,同时,投保人的骗保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某建筑公司建造一座高层大楼,其对工地上的建筑材料作了财产保险。不久,建筑公司工地上的建筑木料发生大火,造成全部燃烧的经济损失后果,建筑公司遂持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立即派员赴火灾现场进行勘验,本已准备了赔偿金,但在勘验过程中发现,保险的木材立方米数量为5千立方米,而实际燃烧后的灰烬刚好能没过地表面,并未发现大量木材燃烧后应有厚度的灰烬,而且,据现场人员反映,燃烧不过一小时的时间,根本不象大面积、大规模燃烧的状况。保险公司果断拒绝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建筑公司确曾购入少量木材,为何给保险公司造成木材量很多的假象?原来,建筑公司负责人指使下属人员将木材盖成一座空房子,再把各个漏洞补上,俨然成了一大堆木材。法院依法认定建筑公司属于骗保行为,已构成欺诈,其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同时还对保险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又如,某公司装修两间办公室,却向保险公司投了上千万元的财产保险。在装修过程中,果然不明原因地发生火灾,两间办公室被烧毁,投保方即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额保险赔偿,但保险公司经组织鉴定,只同意按实际损失20万元进行赔偿,且怀疑是投保人自己纵火,却又没有证据证明。投保方因请求未得满足,遂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一旦发生保险标的物全部毁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单全额赔偿。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是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否则,投保人可肆意骗保,将造成保险公司大量损失,也不利于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有区别的,不可一概而论。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按保单约定数额全额赔偿是不妥当的。
  综上,依法认定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责任,是正确处理财产保险纠纷的关键。保险公司只有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与投保方签订符合法律、政策的财产保险合同,从事公平、合理的竞争,才能使保险业务的运行规范、有序;人民法院也只有彻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公正处理各类保险合同纠纷,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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