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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非劳动关系分析

  仲律师与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案,是目前国内法院阐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最为详细的案例之一。在该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均回避了认定仲律师和上海市JY律师事务所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而是依据“审判实践”、“劳动法理论”。
  (二)杨律师与北京市JY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案
  在杨律师与北京市JY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07)朝民初字第17988号判决书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除上述用人单位之外,其他的主体不是用人单位。律师事务所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组织,其既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又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本案被告系于2005年4月25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故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以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为由请求本院维护其各项权利于法无据。
  杨律师与北京市JY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案,是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律规定,直接否定律师事务所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三)罗律师与北京市ZY律师事务所债务纠纷案
  在罗律师与北京市ZY律师事务所债务纠纷案中,罗律师主张其是北京市ZY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要求北京市ZY律师事务所支付他在该所执业期间的业务提成款及未报销的差旅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07)海民初字第11953号裁决书中指出: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罗律师不符合《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其未与ZY所其他专职律师签署合伙人协议,其亦未对ZY所出资,其合伙人身份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亦未经ZY所合伙人予以确认。虽罗律师提交了ZY所《合伙人制度改革要点》、《ZY所律师工作通报》及《合伙人常务会议决定》等证据材料用于证明其合伙人身份,但ZY所对述文件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据此,罗律师主张其具有ZY所合伙人身份,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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