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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的变迁:1960-2000

  从非合伙律师的培训和晋升的立场来看,事务所自然更喜欢通过指派非合伙律师去处理客户事务来讲它们的部分成本转移给客户。但是,随着客户所推行的成本控制日益严格,这种机会已经越来越少了。现在所进行的指导主要由事务所自己来买单,事务所在非合伙律师个人身上所进行的投入也急剧增加了。事务所还发现,由于事务所在非合伙律师身上所投入的费用,以往陈旧的“不晋升,即离开”的规则常常不再符合事务所的利益了。已经为那些没有晋升为合伙人而有价值的非合伙律师发展出了多种保留政策。比如说,有些事务所已经提出成为完全合伙人的三级进程来取代原来的二级进程;此外,事务所也已经创设了永久的非合伙人职位,这样可以让它们在那些没有晋升为合伙人的非合伙律师身上的投入不会全部浪费掉。
  还有另外一个主要因素已经对律师事务所的与非合伙律师相关的政策产生了影响,这个因素就是女性法学院毕业生数量的增长,在法学院内从六十年代的几乎为零到今天的百分之五十(甚至更多)。事务所已经发现为了留住那些同时抚养孩子和从事法律职业的女性非合伙律师,有必要制定怀孕和孩子抚养政策。即便如此,在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中女性非合伙律师的损耗率还是要高于她们的女性同行,而且在过去的十年中成为资深合伙人的女性数量比从被雇用的女性非合伙律师数量推算出来的数量要少得多。
  一些在大城市的事务所已经尝试着非合伙律师的联合或合作培养,尤其在诉讼和交易方面。来自参与的事务所的年轻非合伙律师们可能会被要求参加高强度的数天讨论会,这些讨论会由来自各事务所的重要庭审律师来加以引导。这种讨论会可能会涉及角色模仿(role-making)、模拟的听证会和交叉质证以及办理真实的交易。如果事务所之间竞争激烈的话,那么这种合伙的努力能否成功仍然需要拭目以待,这是因为这种训练的费用完全由事务所而不是客户来承担。
  薪酬合伙人和参股合伙人。客户不会不合常理地更喜欢让合伙人而不是非合伙律师来处理他们的法律事务。因而,有一些动力去促使缩短非合伙律师的试用期并且委任更为年轻的律师担任合伙人以便于他们能直接而有效率地和客户打交道。与此同时,他们的成果和经验无法为他们与比他们更有经验的合伙人在同等程度上分享事务所的收益提供理由。即便他们被称作合伙人,他们的报酬可能继续主要以薪水和年度奖金为基础。
  为了尽力调和这些相互冲突的目标,许多事务所已经创设了两级合伙人职位:参股合伙人(equity partners)是那些控制事务所并且在事务所的成败上占据主导地位的资深合伙人,而薪酬合伙人(income partner)则是那些不分担律师事务所的企业风险、取得薪水加上年终奖金——这种方式和先前资深非合伙律师的付酬方式是相同的——的年轻律师。薪酬合伙人拥有事务所收益的一部分。他们参与事务所会议,在大部分事务所委员会任职并且会被告知事务所的经济前景。但是,他们(在奖金范围之外)并不分享损失或者收益,也可能不在那些处理管理和报酬的重要的事务所委员会任职。通常,薪酬合伙人最终会被晋升为参股合伙人,但是有些薪酬合伙人可能在他们的整个法律生涯中都会留在这个职位上。
  那些已经选择作为职业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务所可能创制出与此类似的两级制度,即股东和高级股东。有限责任公司(LLC)事务所将那些基本上是薪酬合伙人的人描述为共享非合伙律师(participating association),这是一个在使用的时候不考虑律师事务所所采用的法律形式的中性词汇。有些事务所还没有正式创制出两级合伙人方式,但通过内部规则却达到同样的结果。
  永久非合伙律师。除了创制了薪酬合伙人这样的中间职位外,有些事务所还放弃了对于非合伙律师的“不晋升,即离开”的规则,它们已经通过将非合伙律师无期限地留下来从而来补偿他们在培训成本的投入。如果某一位非合伙律师已经在某个专业或者更多的专业上展露出能力,但又被认为不具备合伙人——特别是在招揽业务方面——的潜质,那么事务所可能会以领薪水的方式为他/她提供一个永久的职位。这些律师的称谓可能是高级律师(senior attorney)或者高级顾问(senior counsel),虽然有些人可能被简单地称作职员律师(staff attorney)而其他人则被冠以更为尊贵的称谓——顾问(counsel)。这些职位可能是兼职的也可能是全职的。那些负有大量的照看孩子的职责的女性律师可能会选择这种职位以期望在她们的家庭责任使得全职工作切实可行的时候能转为参股合伙人职位。
  在较大的事务所中,既不是合伙人也不是非合伙律师的律师的数量并不大。比如说,2001年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当中,Akin Gump(拥有350名合伙人和477名非合伙律师)只有65名“其他”律师。Holland .Knight(拥有740名合伙人和488名非合伙律师)有228名“其他”律师。一个小一些的事务所,西雅图的Lane Powell(拥有104名合伙人和43名非合伙律师)在“其他”类中有29人。许多律师拒绝透露他们所雇用的既不是合伙人也不是非合伙律师的律师人数,那些列为“其他”雇员的那些人并没有详细说明他们所扮演的角色。
    六、律师事务所的替代选择:个体执业与合同制律师
  许多法学学生是在基于高薪水和无数的工作机会的传言而选择法律职业的。无论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还是在2001年,律师事务所的雇佣人数都有较大的下降。许多在这些衰退期进入职业市场的毕业生们一旦无法立即获得工作机会,他们就会遭受巨大的打击。这个打击对于某一些学生尤其严重,这些学生借款来完成他们的法律教育并且面临着在没有任何快速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去偿还贷款的前景。当然,法律职位并不是完全消失了。从更令人尊重的法学院毕业的优等毕业生仍然能找到工作,但是那些在她们毕业班中处于中下游的学生特别是那些从不那么显赫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则面临灾难。
  如果一位新的律师在几个月内竭尽全力却仍然无法在事务所找到一份工作,那么他该当如何?当然,一个人可以放弃执业的想法转而进入企业管理当中、也可以开办自己的企业或者回到学校学一些其他东西。这些并不必然是坏主意,因为许多在政府和企业职位上游刃有余的人都有法律学位,虽然他们从未执业过。但是,这里所关心的是一位新近的毕业生在没有事务所愿意为其提供一份即时工作的情况下,他能够得以开展法律执业的途径。一个人总是有可能在一个大城市或者小社区中的小一些事务所中找到工作(或者也可能和一个希望减轻其工作负担的个体执业律师一起工作)。除此之外,一个人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获得执业经验——这些经验可以为其在将来打开作为律师的工作机遇,这两种途径是个体执业和以暂时性或者合同制律师的身份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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