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专业领域——比如像白领犯罪或者知识产权——执业的一整个部门的合伙人和律师事务所以整个团队的方式流动到另一家事务所,这也不是什么罕见的事。这仿佛是整个小型事务所流向更翠绿的牧场。当部门中的业务招揽者决定离开的时候,合伙人和非合伙律师以及大业务的客户可能也会决定离开。一家丧失了一个或者更多部门或者团队的合伙人的事务所可能会发现它自己被这种背叛严重伤害,它无法作为独立的实体继续维持下去,因为其他合伙人或者部门同样决定跳槽。
小型事务所执业的吸引力。大型事务所中的合伙人可能会发现他们自己越来越受到大型事务所执业的经济状况和政治活动的限制。一个小得多的事务所看起来似乎是一个吸引人的替代选择。这种不满可能会导致整个部门或者团体自己分裂出去组成一个小型的专业化事务所。有时候,一两个流动的合伙人可能自己会决定组建一家新的事务所并从外部雇佣初级律师。小一些的事务所的吸引力在于资深合伙人将掌握他们自己的命运。他们将既是管理者又是业务招揽者。在一家小型律师事务所中,他们也许会感觉到他们的运营成本将更低一些,因而,他们将能够抓住由他们的服务和关系所提供的更多的收入。这些分离出来的事务所可能会与原事务所和合伙方在特定的事务上继续保持良好关系。
正式的合伙协议。事务所成长所带来的另外一个结果是今天所有的大型事务所都有精心起草的合伙协议。四五十年前,一些合伙事务所根本就没有什么正式合伙协议。州合伙法令的违约条款主要是针对小型事务所订立的,这些条款根本不足以解决在拥有数百名合伙人和非合伙律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中所产生的实际问题。必须有关于强制退休政策和某一合伙人死亡之后该如何处理的明确规范。必须有驱逐某一位不作为的合伙人的明示权利,一种约束所有合伙人的管理结构等等。由于有着数百名合伙人,在问题产生的时候,一家事务所完全无法依靠合伙人个人的良好信任和超强判断力去解决问题。有趣的是,虽然大型的事务所自己拥有精通合伙法的以甚至更多名合伙人,但是事务所常常会雇佣外部的律师事务所来为他们准备合伙协议。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对合伙协议条款的效力的质疑,也避免了利益冲突的出现,并确保了这些条款被客观地提出。
责任的限制。随着事务所中律师数量的增加,那些感到不满的客户提出执业不当索赔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大型事务所总是会办理巨额的执业不当保险,但由于大型律师事务所所处理事务的庞大数量,常常会存在某一项索赔可能会超过能获得的保险数额的危险。在2001年的两百个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中,大约有三分之二已经选择了有限责任合伙制,从而消除了那些无辜的合伙人可能对其他合伙人或者非合伙律师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风险。有些事务所已经选择了职业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或者职业合伙(professional association),但有限责任合伙是用来确保对无辜合伙人进行保护的占绝对优势的最受欢迎的方式。
管理的集中化。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通常集中在一个管理委员会,或者在某一个单一的管理合伙人上,或者常常是两者皆有。作为一个群体的一般合伙人通常在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只起到很小的作用,他们常常被赋予在较大问题上的投票权(比如像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或者管理合伙人的选举或者某一特定的合伙人是否应该被驱逐出去)。当一般合伙人真的有权对某一件事进行投票的时候,投票常常会受到事务所利益大小的影响(虽然一些合伙协议规定了以人数为基础计算选票的普通法规范)。根据所涉及的问题,可能会根据多数票,也可能根据某一较高百分比的赞成票来作出决定。律师事务所中一般合伙人的管理参与权与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或者公司的股东的权利相类似。
事务所的日常管理被授予给管理合伙人(这个职位有时候被称作主任或者执行主任或者是制定一个相似的称谓),而重要的决定则由管理委员会作出。通常,管理合伙人已经在事务所中逐渐成长,深受事务所文化和运营习惯的观点的影响,而且受到业务招揽者的尊重。管理合伙人同样常常也是事务所中相对资深的合伙人,虽然有些管理合伙人相对来说比较年轻,但是其他合伙人的信任通常比管理合伙人的年纪要来得重要。有些事务所已经尝试着聘用一些非律师管理者,这些管理者有着正规的管理训练和经验,但这些尝试一般说来都不是非常成功。管理合伙人必须确保事务所平稳的内部运作。她担负着运营一家包括数百个律师和可能数以千计的辅助性职员的企业的责任。管理合伙人必须确保秘书性和辅助性职员、办公空间、计算机设备以及与此相似的其他方面必须足以支撑运营的规模。她必须确保事务所的现金流动时充足的、所能获得的信用透支能够使事务所渡过难关、账单能够迅速而有序地结清、利益冲突能够得以避免(这是大型事务所中的一个大问题)、保密规则能够被理解并得以执行、内部的员工矛盾能够得以化解、收费能够通过与大客户谈判合理解决以及收费纠纷能够获得解决等等。管理合伙人可能还牵涉到不同类型的员工问题、与表现不佳或者有所不满的合伙人谈话、非合伙律师的晋升等等。管理合伙人使事务所的正式发言人,通常会参与到或至少得知晓与较大的潜在客户之间的谈判以及与将来可能雇用的人之间所进行的沟通。
在大多数事务所中,管理合伙人的地位是远见卓识、声望崇高的。在事务所成长时期,这个职位格外诱人、格外富有魅力,但当管理合伙人必须面对缩减规模、与那些觉得自己应该在收费的设定上拥有更大的权利的强大客户进行谈判以及应对那些可能会自高自大并且对事务所缺乏天然的忠诚的业务招揽者等麻烦事的时候,这个职位则要无趣的多。这是一个耗费时间的职位,有些成功的合伙人由于担心如果他们将大部分时间投入到内部事务的话则会损害他们的个人执业,因此不愿意担负起这些职责。由于这个原因,一些事务所更倾向于将那些临近退休以及其他一些律师——当他们的经营份额完成后,他们就不愿意将所有时间投入到执业当中——来担任管理合伙人。
管理委员会是合伙企业内权力和决策的最终来源。该委员会常常由来自事务所不同办公室、部门或者领域的资深合伙人所组成。成员通常由合伙人选举产生。该委员会主要是用来审查事务所运营和管理合伙人的行为,偶尔也会解决已经产生的特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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