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法律职员在质量、规模和重要性方面的系统性提升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经济形势的影响,这种经济形势同样影响到了律师事务所。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大型公司面临着规则性活动和产品责任诉讼的急剧增加。在这一时期,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和所倚重的律师事务所不仅被迫熟悉许多新的规则性要求,还越来越多去主动预防而不是被动应对法律。律师们发现他们自己越来越卷入法律指引系统(legal compliance system)的建立和管理当中,也越来越参与到在公司规划讨论会上预测未来经济活动,这样可以让法律问题能被事先预知并有所准备。一开始,由于当时内部法律职员的构成,这些重要的法律活动没法被委托给他们。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法律事务数量的增长和规范性活动和诉讼活动的激增,律师事务所提交给公司的账单也急剧增加。这一时期,额外的事务也促使律师事务所的急剧扩张。但是,就在同一时期,许多公司发现亟需控制各项成本。他们正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内部竞争和外部竞争,此外还有由急速的技术变革和政府管制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如果公司打算兴旺发展的话,那么通过提高效率、缩减规模和外部采办来控制成本就显得非常重要。注重节省成本的公司管理人员很快就意识到法律成本正在失控,而降低这些成本最明显的方式在于提高内部法律职员的能力以处理更多事务,附带地降低对昂贵的外部律师服务的需求。
内部法律职员能力的提升与某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能力的提升并没有什么大的不同。必须聘请富有想象力的总法律顾问来提升法律职员的规模并提升他们的质量。薪水也必须提高;必须作出系统性努力来吸引更有能力的律师并对他们进行培训,而且要赋予他们更有挑战性的事务。随着法律成本的持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司决心提高他们内部法律职员的质量。
一开始,许多外部律师欢迎这样一种趋势,因为这个时候法律业务急剧增加,改善后的内部法律职员可以使事务所的合伙人、非合伙律师和律师助手从更多的常规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但是,大量的内部法律职员的发展很快使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的传统关系变得紧张。内部律师不仅处理了那些先前由律师事务所非合伙律师所处理的有利可图的事务,他们还接手了先前由合伙人个人所作的对重大时机投资的合理性论证。
为了考虑到最极端的情境,让我们描绘出七十年代某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资深合伙人,该事务所与一家只有很小的内部法律部门的公司有着历史性关系。该合伙人处于一种令人羡慕的地位。他获得了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个人的信任。多年以来,该事务所已经几乎处理所有的公司事务,虽然有许多公司事务是常规性的并且被委托给资深非合伙律师。现在,公司特别设置了一位新的内部总法律顾问,从而通过将事务转移给一个日益老练的内部法律部门并且将独立的业务交由成本较低的律师事务所来处理来降低总的法律成本。假定法律事务的一个主要来源涉及公司对较小的公司的经常性、常规性收购——为了获得中意的地区或者中意的产品。这样一个计划是传统上律师事务所营利性法律业务的一个主要来源。新的总法律顾问的第一步在于委派一位新雇用的内部律师在一宗或几宗收购协助外部事务所。经过几次业务来往之后,就告诉外部律师说内部律师现在完全负责收购并且直接向总法律顾问汇报;律师事务所确保一旦有任何重要难题产生就会接受咨询。慢慢地,内部律师完全接受大部分的收购业务,最后大部分业务在没有外部事务所协助的情况下完全由内部律师来处理,这样外部事务所的业务数量很显然地下降了。
在这种情境中,如果某一个人被置于外部事务所资深合伙人的位置之上,那么他就很容易理解抱怨和矛盾何以会存在。外部事务所事实上培训了内部律师去接管事务所业务的一部分。如果这样一种模式在专业事务的其他领域像管理诉讼、税收以及证券管理领域重复发生,那么关系可能会变得日益紧张。也许与客户有历史性联系的资深合伙人可能会试图通过让总法律顾问被解雇或者至少让他的职权缩减来回到往昔美好岁月。一般说来,这样一种努力不会成功,因为内部总法律顾问已经在质量没有明显锐减的情形下有效地降低了法律服务的成本。的确,试图颠覆总法律顾问职位的努力可能会进一步使传统关系更为紧张,资深合伙人和外部事务所不满的方式却完全为最高管理层所理解,我们不能期望最高管理层会赞同资深合伙人和总法律顾问的做法。
一旦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历史性纽带有所放松而内部律师的独立性被牢固地建立起来后,对于公司来说,通过它的总法律顾问逐渐地与其他事务所进行法律事务交易从而尽力以最优的价格来获得最优的法律服务,这变得普遍起来。结果是历史性联系进一步削弱了。
今天,大多数公司通常都会将外部法律事务交给几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来处理。当然,许多公司仍然与那些为其提供大量的持续性的法律事务的特定事务所保持紧密的历史性关系,他们给该所的法律费用每年高达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美元。但是,这种模式已经不是一代人左右之前的样子了。内部职员拥有了处理许多实质性事务的职权,这些事务常常包括诉讼的处理,而这种事在早期通常是由外部律师来处理的。如果法律费用已经增长了,那么这是因为现在公司对那种由外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加了。
随着内部律师越来越参与到将法律事务分配给相互竞争的律师事务所,他们也就越来越直接对收费方式产生影响。收费过程的传统方式是建立在所涉及的律师的小事费率的基础上。内部律师可能以一种怀疑的态度来看待按小时收费,因为这种方式鼓励了在一件事务上的人员冗杂和收费帐单上的加塞行为。因而,内部律师可能会努力限制分配到该事务的律师的数量,设置向客户收取的最高小时数——(也就是所谓的“封顶收费(capped billing)”)——或者主张只有某些特定的律师才能被委派到该事务上。这些控制措施很快导致了事务所内一度很普遍的一种做法的终结,也就是事务所常常会委派那些没有经验的律师到某一个企业中以此来作为他们学习经验的一部分。培训新律师的成本不再被转嫁到客户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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